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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之權益及生理功能,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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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提出申請:
㈠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㈡設籍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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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應攜帶下列文件向公所申請:
㈠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並填寫宜蘭縣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補助資格審查申請表(如附件一)。
㈡身心障礙證明(由公所查調)。
㈢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由公所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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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作業規定評估方式:
㈠申請人於本縣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進行醫療輔具評估,鑑定醫師及專業人員依據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五條標準表之規定評估是否需醫療輔具。(如附件二)
㈡由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開立醫師診斷證明書或專業治療師開立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書(由評估單位完成評估後十日內併同申請書函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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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收到本府核定函後六個月內應完成購置醫療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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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購置醫療輔具後,應檢附下列憑證送本府核銷撥款:
㈠本縣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作業規定核銷申請表(如附件三)。
㈡本府核定函影本。
㈢申請人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
㈣核定日起六個月內註明廠牌及型號之發票或收據正本(出具收據廠商需為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並加蓋免用統一發票章)。
㈤廠商開具之產品型錄及保固切結書影本。
㈥輔具相片二張(一張為所購置之輔具全貌、一張為使用者使用該輔具之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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