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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縣統籌分配稅款專案支援之款項申撥,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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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支援對象為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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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之縣統籌分配稅款,指宜蘭縣縣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六條支應鄉(
鎮、市)緊急或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之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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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簽辦支援及請款方式:
(一)支援對象提出具體計畫概算,敘明屬緊急或應辦之重大事項所需,由本府業務主
管單位就計畫之需求性、經費之合理性評估簽辦,並就支援對象財力及預算執行
率等洽會財、主單位,於奉核後,移由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發文核定。計畫須
於核定後一年內執行完畢,逾期無特殊原因即予註銷。
(二)支援對象應於支援計畫核定後編列預算(以稅課收入-統籌分配稅科目編列)辦理,
如辦理預算時效上不及因應,得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四十四點及第四十
五點規定先行辦理。
(三)支援對象應檢附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工程發包合約書副本及其他相關憑證報府,
本府先按工程發包金額核撥五成款,餘款依工程發包決算、結算驗收證明、結算明
細表及相關附件報府後再核實撥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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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援對象有不可歸責事由致執行進度延宕或未發包,得檢附相關證明申請展延或
註銷,由本府業務主管單位就其合理性評估簽辦。但計畫延宕,係因計畫擬訂時
未妥善評估,且預期無法於第四點所訂計畫執行期限內排除延宕之原因者,仍應
註銷計畫,俟問題排除後再行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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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案支援計畫執行情形,列入宜蘭縣各鄉鎮市財政業務督導要點評分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