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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旅觀字第1020121286號 函
法規體系: 工商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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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觀光發展,促進縣內生態、觀光、旅遊開發之共識,特設宜蘭縣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㈠觀光、旅遊政策之諮詢。

㈡觀光建設計畫推動之建言。

㈢觀光產業發展之指導。

㈣其他觀光發展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另一人由本會推派;其餘委員由熟悉本縣觀光發展事業之產、官、學界人士聘(派)兼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商旅遊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相關業務。

五、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六、本會會議之決議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為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並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代表機關之委員,不在此限。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專家學者、社會人士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商旅遊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