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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增加就業競爭力,依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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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籍於本縣六個月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取得勞動部核發之技術士證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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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項目:
㈠取得甲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
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
㈢取得丙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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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檢定同級技術士證照者,以申請獎勵一次為限。
申請獎勵應檢附下列文件:
㈠申請表。
㈡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㈢身分證明影本。
㈣技術士證照影本。
㈤領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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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應於取得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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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如有虛報不實經查證屬實,應繳回獎勵金,且五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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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宜蘭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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