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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非都市土地用地變更之興辦事業計
畫,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生活雜排水二次淨化設施,爰依非都市土地
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十三點、排水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條之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十四條規
定,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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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地位置屬易淹水地區,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池設施,其設計原則如
下:
(一) 容量:依本縣水部門綱領計畫,由本府水利資源處提供該地區
滯洪量計算。
(二) 型式:以設置地面式為主;但基地使用情況特殊,無法依上開
方式設計者,經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議小組審查同意,得將
建築面積×0.045(m3/m2)容量設於筏基。
(三) 構造:採低透水性材質。
(四) 抽水設備:應達抽水量每小時1/24(設施容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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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地區(不含山坡地範圍),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其設計原則如
下:
(一) 基地面積大於零點五公頃者:
1.容量:依本府水利資源處「用排水計畫參考準則」計算。
2.型式:以設置地面式為主;但基地使用情況特殊,無法依上開方式
設計者,經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議小組審查同意,得將建築
面積×0.045(m3/m2)容量設於筏基。
3.構造:滯洪設施低於地下水位部分,應採低透水性材質。
(二) 基地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下者:
1.容量:依本府水利資源處「用排水計畫參考準則」及準用「建築技
術規則施工篇第四條之三」計算方式以基地面積×0.045(m3/m2)計
算,取其大值。
2.型式:應設置地面式為主;但基地使用情況無法依上開方式設計者
,得將建築面積×0.045(m3/m2)容量設於筏基。
3.構造:滯洪設施低於地下水位部分,應採低透水性材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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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活雜排水二次淨化設施適用地區及設計原則:
(一)建築物生活雜排水,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放流於農田灌排系
統渠道者。
(二)型式:以人工濕地型式設計,其系統單元至少含前端礫間淨化池
及後端水 生植物淨化池。
(三)容量:至少達每日污水量七倍以上。
(四)水質:達灌溉用水質標準。
(五)水生植物淨化池常水位以上空間得計入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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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於興辦事業計畫內提用排水計畫﹙含容量計算、設施配置圖、
平面圖、剖面圖、抽水設備),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水利資源
處及建設處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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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起造人依核定之用排水計畫,應將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及生活雜排水二
次淨化設施納入雜項工程。雜項工程使用執照查驗時,由建設處會同
水利資源處查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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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後,由目的事業主管單位負責巡查及監督管理,倘
有違規使用,由目的事業主管單位通知地政處依區域計畫法處罰並令
其恢復原使用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