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處理違反同法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劣農藥,符合行政裁罰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二、市售成品農藥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定之檢驗機關檢驗出具報告,本法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劣農藥者,其裁罰基準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