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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財團法人文教設施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文行字第1020007587號 函
法規體系: 文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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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文教設施用地之興辦事業(以下簡稱文教事業)計畫需要,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文教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項目:

㈠公立文化機構及其設施。

㈡公立學校、公立幼稚園及其設施。

㈢社會教育機構及其設施。但不包括體育場所。

㈣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文化、教育機構及其設施。

三、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為文教設施用地,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十份,向本府提出: 

㈠申請書(如附表一)。

㈡土地使用清冊。

㈢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範圍及面積、計畫緣起、計畫目標、需求評估、營運管理計畫、計畫用地配置圖及位置圖(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位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應著色標示)等。

㈣土地登記資料及地籍圖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申請使用範圍並應著色標明)。

㈤應予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查詢結果一覽表(如附表二)。

㈥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未涉及農地變更使用者免附)。

㈦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作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用,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㈧水土保持計畫(非屬山坡地範圍者免附)。

㈨排水流向圖(比例尺五百分之一)。

㈩其他有關文件。

四、申請變更編定使用面積在二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在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後,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章規定程序送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

五、文教事業興辦審查計畫,分別由本府文化局、教育處就目的事業主管事項受理申請。

受理後先查核附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不合者,應敍明理由限期一個月內補正。

申請書件符合規定者,應邀集有關單位實地會勘,依文教事業計畫審查表(如附表三)所列審查事項,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第一項附錄一(二)查詢事項,逐項審查,並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審核通過核定事業計畫後,函復申請人向本府地政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編定。

六、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移作原申請目的以外之其他目的事業使用,且應於核准日起二年內,依土地使用相關規定向本府申請土地使用變更並開發興建,逾期未完成者,應撤銷其許可;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未完成者,得報經原核准機關,展延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七、文教事業計畫用地在山坡地範圍未達十公頃者,應符合文教團體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案審查原則之規範;如依法須檢附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估等書件者,應檢齊有關書圖文件依規定辦理事業計畫書審查工作,未經審查完成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

八、申請用地位於山坡地範圍者,於文教事業計畫核准前,應提交本府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議小組審查是否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不可開發建築之情形。

九、文教事業計畫用地不得違反不得申請地區之規定。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不得申請地區,指劃設範圍包括重要水庫集水區、生態保育地區、山坡地加強保育地區、森林區、活動斷層、古蹟遺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附錄一(二)所列限制發展地區及其他法規規定者。

十、涉及農業用地變更部分,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頒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