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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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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係指就讀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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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㈠學生單一學期因重大疾病請假累計三個月以上者。
㈡學生因生理、家庭或其他特殊狀況,經評估有延長修業年限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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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前點之學生由其法定代理人備齊下列文件,向所屬學校提出申請:
㈠國民中小學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申請表(如附件)。
㈡原始鑑定資料及最新醫療證明。
㈢其他相關資料。
學校受理申請後,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審議通過後,檢附下列文件報鑑輔會鑑定通過,由本府核定實施:
㈠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及其執行情形紀錄。
㈡未來一年教學輔導計畫。
㈢學校出缺勤紀錄。
㈣個案研討會議紀錄及學校特教推行委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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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延長修業年限每次以一年為限,國民教育階段最高以延長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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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各校應定期追蹤輔導,輔導紀錄留供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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