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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抽查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1030020075號 函
法規體系: 建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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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其變更設計建築師簽證項目抽查,依據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所稱簽證項目,係指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建築師簽證表所定建築師簽證項目。

三、本府辦理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其變更設計建築師簽證項目抽查,應設抽查小組。抽查小組由本府代表一人及宜蘭縣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建築師公會)代表三人組成。抽查案件包含本府委託專業團體協助審查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核准案件。

建築師公會代表如為簽證案件設計人,應予迴避。

四、抽查時間定於每星期二下午二時起進行,於當日抽查完畢;遇國定假日順延。

五、抽查方式如下:

㈠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至少抽查一件。

㈡五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至少抽查二件。

㈢六層以上至十四層之建築物每十件至少抽查二件。

㈣十五層以上建築物每十件至少抽查五件。

前項各款未達抽查數量者,至少應抽查一件。

六、抽查結果應作成書面紀錄,有不符規定者,由本府通知起造人及設計人改正,或辦理變更設計。

本府委託建築師公會協審之建築執照申請案件,其抽查及通知一併委由建築師公會辦理。

七、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抽查項目如附表。每一案件簽證項目經抽查有附表五項以上不符規定者,視為不合格案件。一年內不合格案件累積超過三件者,設計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應依建築師法或技師法有關規定移送懲戒。

前項附表有關結構計算書與綠建築設計等項目,本府得另委託專業團體辦理。其他事項經抽查人員認定不合格者,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八、起造人、設計建築師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案件,經抽查不符規定,於收到抽查小組通知改正或辦理變更設計,如有異議者,應於通知改正期限內申請復核。

抽查小組應於十日內將復核結果通知起造人、設計建築師。

抽查或復核時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得提請本府建築法令研討小組研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