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暨作業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80202539B號 令
法規體系: 地政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以下簡稱電子資料)收費作業,依規費法第八條、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電子資料提供之機關為各地政事務所。
第 3 條

電子資料之提供、供應、使用之作業,除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4 條

各地政事務所提供之電子資料,除以現有電子資料之格式外,並得以網路傳輸、儲存媒體、報表清冊或新興網路傳輸技術等方式提供之。

第 5 條

電子資料之提供以段(小段)為單位,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每筆收費新臺幣二元。

二、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總點數未達十點者,以十點計,每點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三、登記資料以資料輸出之錄為計價單位,總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計,每錄收費新臺幣一元。

四、地價資料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每筆收費新臺幣零點零一元。

總價尾數未滿新臺幣一元者,其尾數不計。

申請人經由應用程式介面(API)串接取得電子資料者,其收費標準如附表一,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第 6 條

電子資料以儲存媒體方式提供者,除依第五條規定收費外,並依下列規定酌收材料費:

一、光碟片每片新臺幣十元。

二、四公釐磁帶每捲新臺幣四百元。

第 7 條

電子資料以報表清冊方式提供者,除依第五條規定收費外,並依下列規定酌收材料費:

一、B4以下每張新臺幣一元。

二、A3每張新臺幣三元。

第 8 條

電子資料以網路方式傳輸提供者,除依第五條規定收費外,不另加計費用。

第 9 條

司法機關或行使司法調閱權之機關因業務需要函請提供者,免予收費。

第 10 條

本府各單位、所屬各機關學校或宜蘭縣議會因業務需要申請提供者,免予收費。執行非職務之專案計畫,經本府核准得免費取得地籍電子資料者,亦同。

本府各單位、所屬各機關學校委託規劃案,除契約書訂有應免費提供地籍電子資料,經本府核准免費提供者外,應由規劃單位依本辦法提出申請及收費。

第 11 條
學術團體為學術研究需要,申請提供相關地籍電子資料者,收費以五折計。公益團體為公益需要,申請提供相關地籍電子資料,經本府核准者,亦同。
第 12 條
各大學研究生以本縣為研究議題,申請相關地籍電子資料者,其研究計畫經本府相關單位審查核可者,免予收費。
第 13 條

電子資料申請人應填寫申請表(如附表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但公務機關免附。

二、具免(減)費申請資格者,相關證明文件。

三、委任他人申請者,委任書及受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人未檢附前項身分證明文件者,地政事務所得以電腦處理取得。

第 14 條

電子資料提供機關依下列規定審核:

一、申請用途:

(一)依使用資料之目的、事由,審核是否為其業務所需或符合其業務性質,並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契約書、公文、證(執)照或學術文件等)。

(二)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應提供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範圍:

(一)除經許可之特殊事項外,應以測量資料、登記資料及地價資料為限,如涉及個人資料者,得限制提供。

(二)受理免(減)收費之申請案,應就其申請範圍是否為申請用途所必需及申請數量是否合理加以審核。

(三)申請提供之資料項目是否符內政部統一規範之格式。

三、其他特殊事項:

(一)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申請電子資料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外國人申請者,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得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