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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立榮源國民中學及宜蘭縣員山鄉內城國民小學合併校教師遷調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2005567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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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於九十九年將宜蘭縣員山鄉內城地區國民中小學併校案納入施政藍圖之實驗學校興設計劃施政項目。為推動實驗教育之需,辦理一百零二學年度併校前之教師遷調作業,依據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宜蘭縣立榮源國民中學及宜蘭縣員山鄉內城國民小學合併校後(以下簡稱原校),宜蘭縣立內城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新校)因課程調整,原校教師遷調他校或他校教師遷調新校之處理原則如下:

()新校課程調整後,原校應於宜蘭縣政府規定期限前,提送教師遷調意願表及積分表,經新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後

,將名單送本府教育處辦理遷調作業。

()基於教學及學生輔導工作需要,具國小英語特殊專長教師且任教英語特殊專長科目、特色課程專長教師或具國中輔導教師證書且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者,得不列入遷調名單。

()遷調作業及積分認定,準用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暨公立幼兒園超額教師遷調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款、宜蘭縣國民中

、小學暨公立幼兒園超額教師作業積分表辦理。

()他校當學年度無適當缺額時,原校有意遷調他校之教師應無條件留任原校,不得異議。

()原校教師遷調他校服務,以各校開列之現有缺額為準,除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外,被遷調之學校不得無故拒絕。

三、他校教師得參與新校課程調整計畫,與原校教師相互調任,於本府規定期限前,經雙方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同意後遷調之,免依本要點第二點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