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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教特字第1060039819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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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
     (以下簡稱幼兒園)新生入園招生事宜,依本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
     幼兒園優先招收幼兒入園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幼兒園招生對象及年齡,以招收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
    學前之幼兒為原則。
三、幼兒園新生入園之招收名額,應以本府核定招收之總人數扣除留園直升及
    特殊幼兒減收名額後,其餘名額開放招生登記,不得超額錄取。
四、 幼兒園招收新生入園應採申請登記方式辦理,不得採用測驗、口試或任
    何類似考試等方式辦理招生,辦理登記方式如下:
(一)幼兒園辦理登記時,應由幼兒家長或監護人簽名或蓋章,並應繳具相關
      證明文件(如附件一),各園工作人員應切實審查其入園資格,且不得
      拒絕家長或監護人辦理登記入園。
(二)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或一分班為限,同時登記兩園以上,經查證屬實,
      將逕予取消其登記或抽籤資格,已錄取者撤銷其錄取資格,由備取者依
      序遞補。
(三)留園直升之幼兒,如需登記其他園所,應先聲明放棄繼續就讀本園之資
      格,並提具向原園申請之撤銷留園直升切結書(如附件二)者外,各園不
      予受理;如未依規定辦理者,逕予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者依序遞補。
(四)幼兒園分別自行辦理招生登記,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得受理。如申請登記
      人數少於可招收名額時,應繼續受理登記入園,並依登記先後次序錄取
      至額滿
五、 凡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資格之幼兒,得於招生名額及受理登記期間內至
     幼兒園申請優先入園登記,逾期視同放棄:
(一)第一順位:低收入戶幼兒、中低收入戶幼兒、身心障礙幼兒、原住民
      幼兒、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等六類,其中原
      住民幼兒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免設籍本縣。
(二)第二順位:
    1.本府轉介輔導或安置之幼兒、輕度身心障礙者子女。
    2.父母一方為外國或大陸籍之幼兒且家戶年所得低於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者。但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總額逾新臺幣六百五十萬
      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不適用之。
(三)第三順位:公立國民小學、非營利幼兒園及所在之場地主管學校或鄉(
      鎮、市)立幼兒園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直系血親適齡子女)得優先隨
      其父或母就讀於所服務之幼兒園。
(四)第四順位:育三胎以上家庭之幼兒、當學年度家有兄姊就讀該校(園)之
      幼兒。
     前項登記入園資格之規定,必要時得另定戶籍設籍時間之限制,以保障
     本縣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
六、除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優先接受教
    保服務外,各幼兒園以招收具優先入園資格之幼兒為優先,再招收一般生
    幼兒。
    幼兒園招收幼兒年齡及人數,由本府核定之。
    申請登記人數未超過核定招生名額時,應全數准其入園;如超過核定招收
    名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七、作業程序:
(一)各園應組成招生工作小組,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由校長、鄉(鎮、市)
     立幼兒園由園長擔任召集人,辦理新生招生事宜。
(二)招生簡章:
  1、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招生簡章,由本府訂定。但情形特殊經專案報本府
     同意後,學校得自訂招生簡章並報本府備查。
  2、鄉(鎮、市)立幼兒園應依本注意事項訂定招生簡章,並報本府備查。
(三)幼兒園招生簡章應公告於幼兒園(所在學校或公所)網站、公告欄,並於
     登記截止日將新生登記名冊公布於園舍範圍明顯處,如涉及幼兒個人資
     料部分,應負有保密義務。
(四)申請登記入園人數超過核定招收名額如採用抽籤方式決定時,至錄取額
     滿時仍須繼續抽籤,依序列為正取第1 名至數名及備取第1 名至數名為
     止,直至所有籤卡抽完為止,最後結果應當場依抽籤順序結果公告錄取
     (備取)名冊。
(五)各園辦理招生完竣,申請登記表、抽籤及錄(備)取等各項名冊應妥為
     保存一年,以備考查。如於報到未滿額或學期中有幼生轉出時,應依備
     取幼兒名冊依序遞補之。
(六)各園應於開學後將入園幼兒之資料登錄於教育部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
     統。
(七)報到、註冊及開學日期由各園自訂,並以書面通知家長;另幼兒園收退
     費基準應依本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規定辦理。
 (八)多胞胎幼兒須分開報名登記,幼兒籤卡得由家長自行決定併同或分別抽
     籤並應出具切結書,各園應於抽籤前將上開決定予以公告,以符合招生
     作業之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九)同一籤卡多胞胎幼兒之錄取,如遇缺額少於多胞胎幼兒數時,由家長自
     行決定同額數之幼兒入園。

八、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