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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
項,特設身心障礙者鑑定審議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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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身心障礙鑑定機構或專業人員之指定事項。
(二)身心障礙等級需重新鑑定之指定事項。
(三)鑑定結果爭議與複檢之處理事項。
(四)其他相關身心障礙鑑定之審議或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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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聘(派)之:
(一)衛生局代表一人。
(二)社會處代表一人。
(三)教育處代表一人。
(四)醫事人員四人。
(五)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二人。
(六)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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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幹事各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事務,由衛生局人
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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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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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機關或單位代表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
不在此限。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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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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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支領
出席費或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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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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