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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共藝術經費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10174680-B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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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公共藝術經費,辦理本縣公共藝術設置、維護管理及教育推廣事宜,設立宜蘭縣公共藝術經費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第 3 條
本專戶設立於本府文化局保管金專戶之分支帳戶;本府得視公共藝術推行之實際需要,統一調度運用專戶內之款項。
第 4 條

本專戶存管之款項來源如下:
一、興辦機關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交予本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之經費。
二、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指定用於公共藝術之捐贈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專戶存管之款項用途如下:
一、本縣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支出。
二、本縣公共藝術之教育推廣、民眾參與、人才培育等活動之支出。
三、本縣公共藝術定期清查、管理維護之支出。
四、審議運作之相關支出。
五、其他與公共藝術相關之支出。

第 6 條

本府文化局及各興辦機關提送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向本府申請動支本專戶存管之款項。

第 7 條

本府文化局及各興辦機關提送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向本府申請動支本專戶存管之款項。

第 8 條
本專戶結束時,應結算其餘存權益,除設立公共藝術基金可撥入基金外,應解繳縣庫。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