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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糖尿病暨慢性病照護網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保字第1050014496號 函
法規體系: 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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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醫療院所及民間團體共同推動糖尿
        病等慢性病照護網,特設本縣糖尿病暨慢性病照護網推動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照護網計畫之訂定及評價事項。
  (二)地方資源之整合及運用事項。
  (三)照護網認證及教育訓練制度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四)照護網計畫之協調事項。
  (五)其他有關照護網之工作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具醫療專長之相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中聘(派)
    兼之。
    前項本府派兼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相關單位代表與專家學者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如遇出缺
    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由本府衛生局人員調派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相關業務。
四、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一人為主席。
    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五、委員對於討論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自行或申請迴避。
六、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
    席費、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