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
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宜蘭縣立幼兒園(以下簡稱縣立幼兒園)、各
鄉(鎮、市)立幼兒園(以下併稱公立幼兒園)之專任園長,及各
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附設幼兒園)之專任主任。
前項園長,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任用者,不受本辦法有
關園長遴選、聘任、聘期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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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鄉(鎮、市)公所應分別組成專任
園長遴選小組(以下簡稱遴選小組),辦理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
遴選作業。
遴選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機關首
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其餘委員就機關代表、幼兒教育(保育)
學者專家、園(校)長代表、公立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代表及家
長代表遴聘(派)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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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遴選小組任務如下:
一、園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遴選結果及其
相關事項之審議。
二、園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改任事項之審議。
三、現職公立幼兒園園長參加出缺幼兒園園長遴選事項之審議
。
四、前二款以外出缺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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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遴選小組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止。
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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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遴選小組每年辦理一次園長之遴選,並得不定期召開遴選小組
會議。
前項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
員一人為主席。
遴選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會議
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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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鄉(鎮、市)公所得委託本府辦理或與本府聯合辦理公立幼兒園
園長之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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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現職公立幼兒園教師或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具備本條例所定
幼兒園園長資格者,得參加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
前項人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情事者,不得參加公立
幼兒園園長遴選;有隱匿情事,經聘任後始發現者,撤銷其聘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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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公立幼兒園園長之聘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立幼兒園園長:依遴選小組遴選結果,由縣長聘任之。
二、鄉(鎮、市)立幼兒園園長:依遴選小組遴選結果,由鄉(
鎮、市)長聘任之,並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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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為四年,任期屆滿前二個月,得向本府
或鄉(鎮、市)公所申請連任;同一幼兒園以連任一次為限。但
經遴選小組同意得不受連任次數限制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經遴選小組審查園長辦園績效及其他實際情況後,
通過者得連任之;未通過者,該公立幼兒園列為園長出缺之幼
兒園,另案辦理園長遴選事宜。
學期中任職者,以學年為任期計算單位,計算至各該學年度七
月三十一日為準,未滿一年之年資,以一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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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公立幼兒園園長將於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於任期
屆滿前二個月向本府或鄉(鎮、市)公所提出園務發展計畫,申
請延任;經遴選小組審議通過後,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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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繼續任職時,由本府或鄉(
鎮、市)公所辦理園長遴選事宜或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前項代理期間,以不超過一年為限。但因請假、留職停薪或公
立幼兒園園長因機關裁撤控管員額並經本府核准之代理期間,
不在此限。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且無本條例
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所列情事者,得依其所具備之資格,留任
原幼兒園擔任教師或教保員。
本府得協助縣立幼兒園園長或與本府聯合辦理園長遴選之鄉(
鎮、市)立幼兒園園長,優先介聘或遷調至其他公立幼兒園,
擔任教師或教保員,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現職園長未獲遴聘且不願回任教師或教保員者,本府或鄉(鎮、
市)公所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且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
資遣撫卹條例或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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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之任期,以一年為一任。
專任主任各年度績效考評優良者,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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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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