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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20122924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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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
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宜蘭縣立幼兒園(以下簡稱縣立幼兒園)、各
鄉(鎮、市)立幼兒園(以下併稱公立幼兒園)之專任園長,及各
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附設幼兒園)之專任主任。
前項園長,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任用者,不受本辦法有
關園長遴選、聘任、聘期之限制。

第三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鄉(鎮、市)公所應分別組成專任
園長遴選小組(以下簡稱遴選小組),辦理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
遴選作業。
遴選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機關首
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其餘委員就機關代表、幼兒教育(保育)
學者專家、園(校)長代表、公立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代表及家
長代表遴聘(派)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
之一。

第四條

遴選小組任務如下:
一、園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遴選結果及其
    相關事項之審議。
二、園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改任事項之審議。
三、現職公立幼兒園園長參加出缺幼兒園園長遴選事項之審議
    。
四、前二款以外出缺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第五條

遴選小組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止。
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六條

遴選小組每年辦理一次園長之遴選,並得不定期召開遴選小組
會議。
前項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
員一人為主席。
遴選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會議
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規定為之。

第七條

鄉(鎮、市)公所得委託本府辦理或與本府聯合辦理公立幼兒園
園長之遴選。

第八條

現職公立幼兒園教師或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具備本條例所定
幼兒園園長資格者,得參加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
前項人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情事者,不得參加公立
幼兒園園長遴選;有隱匿情事,經聘任後始發現者,撤銷其聘
任。

第九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之聘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立幼兒園園長:依遴選小組遴選結果,由縣長聘任之。
二、鄉(鎮、市)立幼兒園園長:依遴選小組遴選結果,由鄉(
    鎮、市)長聘任之,並報本府備查。

第十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為四年,任期屆滿前二個月,得向本府
或鄉(鎮、市)公所申請連任;同一幼兒園以連任一次為限。但
經遴選小組同意得不受連任次數限制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經遴選小組審查園長辦園績效及其他實際情況後,
通過者得連任之;未通過者,該公立幼兒園列為園長出缺之幼
兒園,另案辦理園長遴選事宜。
學期中任職者,以學年為任期計算單位,計算至各該學年度七
月三十一日為準,未滿一年之年資,以一年計。

第十一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將於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於任期
屆滿前二個月向本府或鄉(鎮、市)公所提出園務發展計畫,申
請延任;經遴選小組審議通過後,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第十二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繼續任職時,由本府或鄉(
鎮、市)公所辦理園長遴選事宜或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前項代理期間,以不超過一年為限。但因請假、留職停薪或公
立幼兒園園長因機關裁撤控管員額並經本府核准之代理期間,
不在此限。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且無本條例
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所列情事者,得依其所具備之資格,留任
原幼兒園擔任教師或教保員。
本府得協助縣立幼兒園園長或與本府聯合辦理園長遴選之鄉(
鎮、市)立幼兒園園長,優先介聘或遷調至其他公立幼兒園,
擔任教師或教保員,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現職園長未獲遴聘且不願回任教師或教保員者,本府或鄉(鎮、
市)公所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且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
    資遣撫卹條例或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之任期,以一年為一任。
專任主任各年度績效考評優良者,得連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