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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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縣公私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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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支付幼兒園教保及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支付幼兒園行政、業務及基本設備或其他庶務人員之
人事費所需之費用;私立幼兒園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
賃費。
三、代辦費: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費用,其項目如下: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素材及文具等費用。但不得使用於購
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二)活動費:教學活動所需場地布置費、校外場地使用費及
雜支費用,以該項教學活動經費總額百分之五為限。但
不得使用於團體旅遊或才藝(能)學習活動。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及燃料
費等。
(五)交通費:幼兒專用車之購置成本攤提、燃料費、保養修
繕、保險及規費等。
(六)課後延托費:平日課後延托服務,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
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費。
(八)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費用。
(九)其他:代購運動服(制服、圍兜)、書包、畢業紀念冊
及餐具,或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及交通費(租賃車輛或
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等。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辦理寒暑假收托服務,依前項第二款、第三
款第三目及第四目所定收費項目及收費額度,按月收取費用。教
保服務人員於工作時間以外提供服務者,其鐘點費等相關規定,
由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另定之。
幼兒園應依前二項所定項目收取費用,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
目。但不得向家長收取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第五目、第六目及第九目所定項目,家長得自行決
定是否購買或參加,幼兒園不得強制要求及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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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如附表。
公立幼兒園有調整雜費超過前項收費基準之需求者,應檢附收費
調整說明報本府核定。但調漲額度,以前學年收費之總額為限。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收費項目,訂立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
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
幼兒園應於招生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並於
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內公布於幼兒園資訊網站、本府指定網站或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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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幼兒中途入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
之一者,收取全額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
一未逾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
二者,收取三分之一。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規定收
費。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比例收
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其未滿
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本辦法所稱就讀日數比例,係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
園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就讀月數比例,以幼兒全學期實際就讀
月數除以幼兒園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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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幼兒中途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
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
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
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
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規
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比例退
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
;已製成成品者,應發還成品,不予退費。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
目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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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幼兒因故請假,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五日以上
者,應以就讀日數比例退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
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
準用之。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五日(含假
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比例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
、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
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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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以就讀日數比
例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且採
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
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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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及繳費收據中,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
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幼兒園、家長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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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
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
設置專帳處理,並依規定年限保存收支憑證。
私立幼兒園會計帳簿與憑證之管理,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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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
幼兒園有向幼兒家長超收費用之情事者,除依法處罰外,應立即
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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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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