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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人行道騎樓機車及自行車停車秩序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交停字第1110046819號令
法規體系: 交通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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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及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以建立宜蘭縣機車、自行車停放
    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人行道及騎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劃設停車格;必要時,得斜向劃設:
    (一)人行道寬度達三公尺以上,且未禁止停車:劃設停車格後,供行人通行之淨寬,
        達一點五公尺以上。
    (二)騎樓外側無人行道,或有人行道而未開放停車:劃設停車格後,建築物主要出入
        口與騎樓外緣間,供行人通行之縱向淨寬,達一公尺以上。
    前項停車格之劃設圖例,如附表。
    機車、自行車駕駛人在人行道或騎樓停車時,應停放在前項停車格內,並將車輪前緣
    緊靠其外緣。

圖表附件:

三、下列處所之人行道、騎樓,不得劃設停車格:
    (一)橋梁、隧道之人行道。
    (二)消防栓前後五公尺內。
    (三)臨公共汽車招呼站、營業汽車招呼站之地點。
    (四)臨行人穿越道前後五公尺內之地點。
    (五)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貨車裝卸停車格之地點。
    (六)臨學校家長接送區之地點。
    (七)公共場所出、入口及設有斜坡道之處所前。
    (八)經道路主管機關、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禁止停放之地點。

四、機車、自行車進入人行道或騎樓範圍內,不得乘騎行駛。

五、機車、自行車停放於人行道、騎樓,應依序停放,保持整潔,不得裝載廣告物、污穢零
    亂相關物品,妨礙觀瞻與衛生。

六、為執行交通整理工作之實際需要,管理機關得在騎樓及人行道設置標誌、標線,以利執
    行。

七、違反本要點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