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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高級中學辦理附設進修學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終字第1010103598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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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未受高級中學教育之縣民接受進
        修教育機會,特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訂定本要點。

二、宜蘭縣立高級中學附設進修學校(以下簡稱進修學校)置校長一人,
        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置校務主任、組長、教官、導師、人事
        主任、會計主任、總務主任、幹事及工友,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
        ,員額編制表如附表一。

三、進修學校教師,由校長聘請高中合格教師擔任之,以代課、兼任為原
        則;如為校內教師兼任,其兼代課時數合計高中與進修學校以九小時
        為限,並依兼代課時數,比照高級中學教師授課鐘點費標準有關規定
        計支鐘點費。
        專業科目、民俗技藝等類教師得以技藝教師資格聘任之,並依教育部
        頒布之規定辦理。

四、進修學校校務主任、總務主任、組長或教師兼導師者,比照高級中學
        導師費標準支給導師費。

五、進修學校兼職人員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表如附表二。

六、具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者,
        得參加進修學校入學考試。

七、進修學校入學得分逾齡(二十二歲以上)及適齡學生分組錄取之,其
        注意事項由各校訂定報本府備查。

八、進修學校其修業年限、教學科目、每週教學時數、課程標準、設備標
        準及學生成績考查,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與其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辦
        理。

九、進修學校所需之教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校之教學場所及設備外,
        應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及照明等設備。

十、進修學校學分抵免規定由各校訂定之。

十一、進修學校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四十人為原則。

十二、進修學校學費、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比照高級中學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實施期程自一○一年度起至一○四年度止,必要時得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