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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未受高級中學教育之縣民接受進 修教育機會,特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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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宜蘭縣立高級中學附設進修學校(以下簡稱進修學校)置校長一人, 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置校務主任、組長、教官、導師、人事 主任、會計主任、總務主任、幹事及工友,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 ,員額編制表如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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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修學校教師,由校長聘請高中合格教師擔任之,以代課、兼任為原 則;如為校內教師兼任,其兼代課時數合計高中與進修學校以九小時 為限,並依兼代課時數,比照高級中學教師授課鐘點費標準有關規定 計支鐘點費。 專業科目、民俗技藝等類教師得以技藝教師資格聘任之,並依教育部 頒布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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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進修學校校務主任、總務主任、組長或教師兼導師者,比照高級中學 導師費標準支給導師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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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進修學校兼職人員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表如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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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具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者, 得參加進修學校入學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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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進修學校入學得分逾齡(二十二歲以上)及適齡學生分組錄取之,其 注意事項由各校訂定報本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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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進修學校其修業年限、教學科目、每週教學時數、課程標準、設備標 準及學生成績考查,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與其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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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進修學校所需之教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校之教學場所及設備外, 應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及照明等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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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進修學校學費、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比照高級中學有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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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實施期程自一○一年度起至一○四年度止,必要時得延長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