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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頭城暨利澤老街街屋風貌營造獎勵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10091673-B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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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頭城
           暨利澤老街街區內居民參與保存維護歷史建築

           風貌,使老街文化得以永續發展,並依地方制

           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第四目規定,訂定本辦
           法。

第二條    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第三條    頭城與利澤老街內經宜蘭縣歷史空間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認定具有地方特色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前項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已向其他機關申請並獲得補助者,本府得不予補助。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經管理機關審定建築物規劃設計相關費用之百分之九十,並以十五萬元為限。

二、經管理機關審定建築物修復工程相關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並以一百萬元為限。

第五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建築物所有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管理機關申請補助: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

 二、申請書表乙式二份。

 三、土地登記謄本。

 四、地籍圖謄本。

 五、建築物所有權狀、房屋稅收據或房屋稅籍證明。

     申請修復工程相關費用補助者,應另檢附設計書圖、工程契約書及十年內不改變建築物形貌之承諾書。

      建築物所有人違反前項承諾書之內容者,應返還補助款並附加利息。

      第一項第二款申請書表及第二項承諾書格式由管理機關另定之。

第六條    本辦法之補助由管理機關於每年三月及九月公告受理申請。

     管理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核;申請文件未齊全者,管理機關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齊全者,駁回其申請。

第七條    管理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審核申請案,審核原則如下:

 一、建築物具一定保存價值者。

 二、具有急迫性者。

 三、修復工程內容完備者。

 四、申請人配合意願高者。

          通過前項審核者,管理機關應發給補助證明書。

第八條    補助經費撥付方式如下:

一、規劃設計相關費用:申請人應檢附設計書圖、補助證明書及原始憑證,經管理機關審核通過後一次撥付。

二、修復工程相關費用:申請人應於合約期限內竣工,竣工後檢具建造執照(或修復工程許可)影本、使用執照(或竣工證明)影本、工程結算書、經費補助證明書及原始憑證各乙份,經管理機關審核通過後一次撥付。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管理機關編列年度預算額度支應。

          前項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停止該年度之補助。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