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頭城 暨利澤老街街區內居民參與保存維護歷史建築 風貌,使老街文化得以永續發展,並依地方制 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第四目規定,訂定本辦 法。 |
|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
|
第三條 頭城與利澤老街內經宜蘭縣歷史空間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認定具有地方特色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前項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已向其他機關申請並獲得補助者,本府得不予補助。 |
|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經管理機關審定建築物規劃設計相關費用之百分之九十,並以十五萬元為限。 二、經管理機關審定建築物修復工程相關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並以一百萬元為限。 |
|
第五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建築物所有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管理機關申請補助: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 二、申請書表乙式二份。 三、土地登記謄本。 四、地籍圖謄本。 五、建築物所有權狀、房屋稅收據或房屋稅籍證明。 申請修復工程相關費用補助者,應另檢附設計書圖、工程契約書及十年內不改變建築物形貌之承諾書。 建築物所有人違反前項承諾書之內容者,應返還補助款並附加利息。 第一項第二款申請書表及第二項承諾書格式由管理機關另定之。 |
|
第六條 本辦法之補助由管理機關於每年三月及九月公告受理申請。 管理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核;申請文件未齊全者,管理機關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齊全者,駁回其申請。 |
|
第七條 管理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審核申請案,審核原則如下: 一、建築物具一定保存價值者。 二、具有急迫性者。 三、修復工程內容完備者。 四、申請人配合意願高者。 通過前項審核者,管理機關應發給補助證明書。 |
|
第八條 補助經費撥付方式如下: 一、規劃設計相關費用:申請人應檢附設計書圖、補助證明書及原始憑證,經管理機關審核通過後一次撥付。 二、修復工程相關費用:申請人應於合約期限內竣工,竣工後檢具建造執照(或修復工程許可)影本、使用執照(或竣工證明)影本、工程結算書、經費補助證明書及原始憑證各乙份,經管理機關審核通過後一次撥付。 |
|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管理機關編列年度預算額度支應。 前項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停止該年度之補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