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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停車場使用興辦事業計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建交字第1010080680A 令
法規體系: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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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停車場使用興辦事業計畫,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停車場,包括路外停車場及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其用詞定義如下:

(一)    路外停車場:係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二)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係指經監理機關同意立案之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

三、        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作為停車場使用,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份:

(一)    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    興辦事業計畫書(如附件二)。

(三)    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以著色標明)。

(四)    變更編定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五)    申請人身分證明(如為法人應檢附登記文件)。

(六)    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非農牧用地者免附)。

(七)    經相關機關完成查核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第一項附錄一(二)查詢結果(如附件三)。

(八)    其他經本府規定之文件。

四、        本府受理申請後,應依下列程序審查:

(一)    先查核應檢具文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者,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變更之申請。

(二)    就興辦事業之可行性、必要性、土地區位或面積規模等詳予審查,填具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查表(如格式附件四),並簽會各相關機關(單位)審查後,於表內簽註具體意見。經審查符合規定,並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單位)同意後,核准申請人之興辦事業計畫;於核准函

中敘明已完成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第一項

附錄一(二)所列查詢項目之查核,尚無各該項目法令規定之禁、限建及不得設置或興辦情事,請申請人依本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逕向本府地政處申請變更編定。

前項審查會勘時,如發現申請基地已擅自變更使用者,經確認已違反編定使用管制,移由區域計畫主管單位依法處分後,始核准興辦事業計畫。

圖表附件:

五、        興辦事業計畫經核准後,申請人應於六個月內申請土地變更編定,逾期未申請或有違反相關規定者,本府得廢止其興辦事業計畫,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六、        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用地無增減,且仍作為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目的使用,惟內容因事業需要有辦理變更之必要者,申請人應檢具相關文件,申請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變更。變更內容涉及其他業務者,應徵詢相關單位意見。

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範圍用地有增減者,申請人應檢具相關文件申請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變更,並循變更編定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七、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特定農業區內之農牧用地不得辦理變更編定。但符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六、七點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    申請在森林區範圍內各種使用區之土地,或興建開發涉及土地使用、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或山坡地保育利用等事宜者,應依各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    申請使用林業用地或保安林之土地,應符合森林法相關規定。保安林之土地非依森林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者,不得同意變更。

(四)    申請農業用地變更者,應檢附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及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但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應說明事項,經納入興辦事業計畫或土地使用計畫中專章說明者,得免再予說明。

(五)    附屬設施申請變更面積達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應辦理使用分區變更之面積規模時,應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辦理。

(六)    停車場之一部或全部位於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等應適用特別法規者,應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