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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
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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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宜蘭縣政府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
下:
(一)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查核事項。
(三)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退休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工退休給付準備金之監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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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本府代表委員三人,由縣長指派;勞工
代表委員六人,勞工代表候補委員三人,由勞工互相推選產生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縣長就代表本府之委員中
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處理會務,由勞工代表委員間推
選產生。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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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四年,勞工代表委員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之人數
不得超過二分之一;本府代表委員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
動,隨時改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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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
代理之。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始得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本府之委員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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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縣長指派,綜理本會行政業務;幹事四
人,由本府財政稅務局、主計處、人事處、秘書處庶務科派員
兼任,分別處理相關行政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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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總幹事、幹事得依規定發給兼職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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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勞工退休時,應由本府財政稅務局、主計處、人事處依照勞工
退休相關規定核計退休給付金額。
前項金額應經縣長核定並由本會正、副主任委員簽署後,始得
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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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所需經費用由業務單位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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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有未盡事宜,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