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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秘庶字第1110197638號函
法規體系: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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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
    訂定之。
二、宜蘭縣政府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
    下:
    (一)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查核事項。
    (三)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退休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工退休給付準備金之監督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本府代表委員三人,由縣長指派;勞工
    代表委員六人,勞工代表候補委員三人,由勞工互相推選產生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縣長就代表本府之委員中
    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處理會務,由勞工代表委員間推
    選產生。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四年,勞工代表委員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之人數
    不得超過二分之一;本府代表委員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
    動,隨時改派。
五、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
    代理之。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始得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本府之委員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六、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縣長指派,綜理本會行政業務;幹事四
    人,由本府財政稅務局、主計處、人事處、秘書處庶務科派員
    兼任,分別處理相關行政事務。
七、本會委員、總幹事、幹事得依規定發給兼職津貼。
八、勞工退休時,應由本府財政稅務局、主計處、人事處依照勞工
    退休相關規定核計退休給付金額。
    前項金額應經縣長核定並由本會正、副主任委員簽署後,始得
    支付。
九、本會所需經費用由業務單位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十、本要點有未盡事宜,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