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集中籌募救助經費,發揮救助功能,改
善貧困民眾生活,訂定本要點。 |
|
二、宜蘭縣社會救助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以本府為管理機關。 |
|
三、為管理、運用本專戶,設宜蘭縣社會救助金專戶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經費捐募事項。
(二)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三)經費之年度運用方針及計畫執行報告。
(四)本專戶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五)本專戶之預算、決算事項。
(六)其他事項。 |
|
四、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七人,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擔任;副召集人二人,其
中一人由召集人指定本府代表一人擔任之,另一人由委員互選之;其餘
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三至五人。
(二)捐款人代表二至四人。
(三)工商企業代表一至二人。
(四)轄區內重要機構或社團負責人一至二人。
(五)宗教團體代表二至三人。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
|
五、本會每半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
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由本府副召集人代理之。 |
|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處長擔任,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
指派有關單位人員辦理之。 |
|
七、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所募得之經費及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之孳息。
(三)中央補助款。
(四)其他收入。
前項專戶中「中央補助款」為留本基金,僅得就基金孳息運用之。 |
|
八、本專戶之支出範圍如下:
(一)急難及傷病救助(核發標準如附表)。
(二)宜蘭縣天然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之火災或重大爆炸之災害救助。
(三)捐款人指定專款專用之項目。
(四)本會通過之其他有關社會救助事業。
(五)本會及辦理勸募所需之行政費用。
專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者,行政費用最高以百分之八為限,逾
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四為限。 |
|
九、本專戶應存入縣庫,如應業務需要經本府財政處同意後,得存入其他行
庫。 |
|
十、本專戶以政府所定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其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獨
立計算,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
|
十一、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每三個月公告徵信之。
|
|
十二、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由本專戶行政費項
下支給。 |
|
十三、有關捐募事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