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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校園食物中毒案件,加強學校緊 急應變能力,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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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食物中毒事件係指二人以上攝取相同食品而發生相似症狀 ,且自可疑的食餘檢體及患者糞便、嘔吐物、血液等人體檢體,或者 其它有關環境檢體(如空氣、水、土壤等)中分離出相同類型(如血 清型、噬菌體型)的致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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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應建立廚房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並指定 專人擔任學校廚房餐飲衛生督導人員,每日落實午餐食材驗收工作, 留存完整驗收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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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應成立校園食物中毒緊急應變小組,並擬定危機處理應變計畫, 明定工作執掌及責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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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期辦理校園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加強學生、教職員工預防食物 中毒「五要原則:要洗手、要新鮮、要生熟食分開、要澈底加熱及要 低溫保存」之宣導,並辦理急救模擬演練,以提升全校教職員工生之 危機處理應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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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供售食品應依相關法令與供應食品之廠商訂定書面契約,載明供 應之食品應符合安全衛生及訂定違約罰則,並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 險;其中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之廠商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 誌認證或經衛生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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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不定期派員到午餐承包廠商工廠瞭解食品衛生管理作業,如有衛生 不良情形者,應立即通報教育處及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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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當日學校午餐及外購盒餐應隨機抽存一份,包覆保鮮膜,標示日期、 餐別及廠商名稱,立即置於攝氏七度以下,冷藏四十八小時,防範遭 受污染,以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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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當日學校午餐有異味或異樣時,應立即停止供應,備以替代方案,確 保學生用餐權益;發現疑似食物中毒跡象時,依照校園疑似食物中毒 處理流程(附件一),立即通報教育處及衛生局,馬上啟動緊急應變 小組及危機處理應變計畫,並指定發言人,適時主動對外發布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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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由校護協助先行採取急救措施,並通知學生家長或緊急聯絡人,必要 時將患者送醫治療,派員隨行照料,定時回報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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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儘可能取得食用之殘餘食物樣品及患者之嘔吐或排泄物等檢體送衛 生單位檢驗;同時通報衛生局到校採集檢體及留驗,以便化驗釐清 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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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通報教育處協助處理,調查該廠商其他學校學生飲食情形,並暫停 該廠商之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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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學校於食物中毒事件發生應立即為下列措施: 1.妥善照料患者,持續給予關心及協助。 2.有效維護校園秩序、迅速恢復上課及午餐供應。 3.協助徵查、求償、傷病之相關事宜。 4.加強飲食衛生宣導及學生心理輔導。 5.製作完整書面報告,呈報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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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原則所需經費由本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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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原則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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