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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縣內鄉鎮市公所及社區參與國際宜居社區(The International Awards For Liveable Community)競賽,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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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二)社區:係指本府立案之各鄉鎮市社區發展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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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加競賽獲獎之公所或社區,依下列獎勵標準給予獎勵:(一)國際宜居社區競賽分為,以下三大類別: 1.國際花園城市獎(Whole City Award)。 2.專案獎(Project Award)。 3.獎金獎(Bursary Award)。 (二)獲得國際花園城市獎及專案獎兩項獎項,依下列獲獎等第予以獎勵: 1.金質獎:獎金新台幣十萬元。 2.銀質獎:獎金新台幣五萬元。 3.銅質獎:獎金新台幣三萬元。 (三)獲得獎金獎之項目者,本府頒發該獎項同額獎金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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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一參賽項目以獎勵一次為限,獎勵金逕撥公所或社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