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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公務人員專業能力,發展多元文化,就未具各項語言(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言及外國語言)能力,通過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者給予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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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編制內公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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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加各項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者,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公假應試;如遇例假日,得申請補休。公假及補休之日(時)數,由各機關(學校)依實核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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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過各項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最低等級者,給予嘉獎一次;通過次低等級者,給予嘉獎二次;通過高於次低等級者,給予記功一次;通過未分級之認證考試者,給予嘉獎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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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過各項語言能力認證每一等級考試者,報名費用由機關(學校)全額補助,同一等級考試以補助一次為限;未通過者,機關(學校)補助報名費用半數金額,每人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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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過考試取得語言能力認證者,應於成績公布後二個月內,檢附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成績通知單、繳費收據、合格證書,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獎勵及考試費用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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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相關書表文件由本府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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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