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共設施綠美化認養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農林字第1000140667號 函
法規體系: 農林魚牧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全縣環境綠美化,加強環境景觀
     整潔,提高民眾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自然人、法人或立案公私立團體均得以書面申請認養,每次認養期
     限不得少於一年。
三、認養區域以縣轄內之公園、行道樹、公共設施綠美化景觀及公務機關
     開闢完成之都市計畫已取得所有權或管理權之道路、公園、綠地、兒
     童遊樂場、廣場等公共設施用地為限。行道樹認養以完整路段為原則
     ;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綠美化景觀就全區或分區認養之,
     分區則依實際地貌易於區隔來劃分。
四、申請認養案由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區分之管理單位審核,
     審查核可後,通知認養人定期點交,並簽定認養契約。
五、認養人應負責基本維護管理事項:如行道樹、植栽之澆水、除草、施
     肥、樹木扶正,固定、簡易修剪養護,設施之清潔維護等,其餘植栽
     之防颱措施,樹木修剪、設施物毀損修復,得由各業務主管機關辦理
     。
六、行道樹、綠美化景觀公共設施遭受天然災害(如颱風、火災、地震、
     病蟲害等)或人為毀損(如車輛撞毀、不法蓄意破壞)時,認養人應
     速通知各業務主管機關處理。
七、認養人捐贈之設施或植栽,應經本府同意,始得設置或植栽。
八、認養人得於認養區域內之適當地點設置認養名牌,名牌之規格尺寸、
     位置、數量經本府同意後豎立。
九、認養人得以捐贈經費方式,由本府僱工維護。
十、認養人非經本府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認養區域辦理活動。
十一、本府舉辦之各項技術研習活動認養人有優先參加之權利。
十二、本府各局處應隨時檢查督導認養人依認養契約辦理,每年定期舉辦
       認養考核競賽,績效優良者,頒發獎狀公開表揚;績效不彰,經輔
       導無效者,得終止其認養。
十三、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