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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社會救助暨社福補助案、失業者健 保補助案件,依宜蘭縣社會救助調查辦法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條 之三、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宜蘭縣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 康保險保險費補助作業要點,向行政院勞工保險局申請相關資料。為 求審查資料完備、即時,規範使用者妥善使用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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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確保本府暨各鄉鎮市公所同仁使用e 政府服務平台勞保資訊 中介服務(以下簡稱勞保查詢系統),取得資料之正常使用,保障民 眾個人隱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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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勞保查詢系統前,應備妥個人自然人憑證及填具表單(表一)向 機關權限管理窗口提出申請,並經所屬主管及單位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可後交機關權限管理窗口設定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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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使用勞保查詢系統,以業務相關者為限。使用者因業務調動、離 職情事,由本府權限窗口管理人負責權限異動控管,倘係本府權限窗 口管理人有業務調動、離職情事,須報請行政院研考會e政府服務平 台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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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者應以其自然人憑證登入系統,對於其自然人憑證及密碼負有保 管及保密之責,不得外借使用及嚴禁洩露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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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者於查詢作業完畢或暫離座位時,應即關閉系統或鎖定電腦,以 免遭冒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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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者經由勞保查詢系統取得之各項資料之應用,應以業務相關者為 限,其單位主管應負監督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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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使用者對經授權取得之勞保局資料負有保密責任,僅供原申請目的之 使用,不得任意複印、複製,並應嚴防資料外洩,以保障民眾隱私及 維護其權益,以免觸犯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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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使用者紀錄應按季將查調紀錄陳核表(如表二)送機關權限管理窗口 稽查,並將查調紀錄統一送政風處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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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機關權限管理窗口、政風處可不定期至使用單位稽核,使用單位 應派員配合稽查作業,未依規定使用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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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設管理人一名,負責勞保查詢系統申請之受理、管理及稽核作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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