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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應用勞保局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救字第1000126673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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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社會救助暨社福補助案、失業者健
     保補助案件,依宜蘭縣社會救助調查辦法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條
     之三、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宜蘭縣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
     康保險保險費補助作業要點,向行政院勞工保險局申請相關資料。為
     求審查資料完備、即時,規範使用者妥善使用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確保本府暨各鄉鎮市公所同仁使用e 政府服務平台勞保資訊
     中介服務(以下簡稱勞保查詢系統),取得資料之正常使用,保障民
     眾個人隱私。
三、使用勞保查詢系統前,應備妥個人自然人憑證及填具表單(表一)向
     機關權限管理窗口提出申請,並經所屬主管及單位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可後交機關權限管理窗口設定權限。
四、申請使用勞保查詢系統,以業務相關者為限。使用者因業務調動、離
     職情事,由本府權限窗口管理人負責權限異動控管,倘係本府權限窗
     口管理人有業務調動、離職情事,須報請行政院研考會e政府服務平
     台處理。
五、使用者應以其自然人憑證登入系統,對於其自然人憑證及密碼負有保
     管及保密之責,不得外借使用及嚴禁洩露他人。
六、使用者於查詢作業完畢或暫離座位時,應即關閉系統或鎖定電腦,以
     免遭冒用。
七、使用者經由勞保查詢系統取得之各項資料之應用,應以業務相關者為
     限,其單位主管應負監督之責。
八、使用者對經授權取得之勞保局資料負有保密責任,僅供原申請目的之
     使用,不得任意複印、複製,並應嚴防資料外洩,以保障民眾隱私及
     維護其權益,以免觸犯刑責。
九、各使用者紀錄應按季將查調紀錄陳核表(如表二)送機關權限管理窗口
     稽查,並將查調紀錄統一送政風處備查。
十、本府機關權限管理窗口、政風處可不定期至使用單位稽核,使用單位
     應派員配合稽查作業,未依規定使用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
十一、本府設管理人一名,負責勞保查詢系統申請之受理、管理及稽核作
       業。
十二、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