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殯葬業務,並推行殯葬福利政策,特
設置宜蘭縣殯葬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
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2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3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
管機關,宜蘭縣立殯葬管理所為管理機關。 |
第4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上級政府補助。 二、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三、事業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
第5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服務費用及管理費用等事業支出。
二、固定資產之投資支出。
三、償還債務本息。
四、其他支出。 |
第6條 |
本基金如有賸餘,管理機關得視財務狀況簽奉本府核可,經由預算程序予 以繳庫。 |
第7條 |
本基金應在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儲存,管理機關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
,轉存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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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製,應依 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9條 |
本基金結束後,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縣庫。 |
第1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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