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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防治地層下陷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水行字第1070124512號 函
法規體系: 水利資源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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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協調及整合本府辦理地層下陷防治計畫,以達防治工作成效,特設本縣防治地層下陷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地層下陷防治業務。

(二)協調、整合防治地層下陷執行工作及經費來源建議。

(三)審議地層下陷防治相關計畫。

(四)其他與推動、執行、協調防治地層下陷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水利資源處處長。

(二)本府建設處處長。

(三)本府工商旅遊處處長。

(四)本府農業處處長。

(五)本府地政處處長。

(六)本府計畫處處長。

(七)宜蘭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八)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所長。

(九)縣政顧問二人。

(十)專家學者二至四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派兼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第九款、第十款聘任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如遇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第十款聘任之委員,以建築師或具有國土計畫、交通運輸、環境規劃、水文氣象、水利工程、大地工程、動植物保育、或議案相關專長之學者擔任。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水利資源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小組相關事務,必要時得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水利資源處處或相關機關(單位)人員兼任。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社會團體代表列席諮詢。
七、委員對於討論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自行或申請迴避。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各相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請列席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