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處理遺失物招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蘭博行字第1010000391號 函
法規體系: 文化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本館園區內拾得之遺失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園區包括本館建築體暨所轄園區。

三、本館員工(含臨時人員、志工)及與本館有契約關係之廠商(含下包廠商、員工),於園區內拾得遺失物應報繳本館處理之。

四、民眾於園區內拾得之遺失物,應交由服務台人員簽收處理。

五、民眾隨身物品遺失時,得至本館服務台詢問並填寫遺失物登記單(附件一)。

六、遺失物處理程序:

(一)    服務台人員於接獲拾得人報繳遺失物時,應會同拾得人檢視遺失物內容,填寫遊客物品拾獲單一式二聯,第一聯由拾得人留存,第二聯放置於拾獲物品上(附件二),並拍照存證。

(二)    遺失人領取遺失物,應出示可供查明身分之證件,並於遺失物招領登記表簽章(附件三)。

(三)    無法辨識遺失人之遺失物,於本館網頁上公告,招領期限為六個月,公告內容如遺失物招領公告表(附件四);招領期限屆滿無人認領時,依民法第八○七、八○七條之一規定辦理

七、遺失物領取作業:

(一)    親自領取

領取人須出示身分證明並敘明遺失日期及遺失物特徵,經本館人員確認無誤後,於遺失物招領登記表簽名、登記領取人電話並提供身分證件影本乙份備查。

(二)    委託代領

填具委託書(註明:1.遺失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及聯繫電話,填註遺失地點與遺失物型號(或特徵)與數量,並簽章。2.受委託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及聯繫電話,並簽名章),經本館人員確認無誤後,於遺失物招領登記表簽章、登記領取人電話並提供身分證件影本乙份備查。

(三)    委託本館快遞

遺失人經本館確認後,因故無法親自至本館認領,經遺失人以書面傳真同意,得使用貨到付款之快遞領取遺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