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衛心字第1120003099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自殺防治法第五條規定,為策劃、協調與推動
    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工作,特設宜蘭縣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政策。
(二)成立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網絡。
(三)推動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相關生命教育。
(四)協助不同族群之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輔導及教育。
(五)提供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諮詢。
(六)研擬與各機關(構)、學校、法人及社會團體合作辦理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等
    跨網絡合作等事宜。
(七)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之協調及審查事項。
(八)推動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二人為副召集
    人,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衛生局局長、警察局局長、消防局局長、教育處處長、社會處處長、勞工處
    處長、農業處處長、民政處處長、工商旅遊處處長、人事處處長、建設處處長。
(二)學者專家、教育部宜蘭縣聯絡處宜蘭縣學生校外會、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五
    至七人。
    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構)及團體出任者,應隨
    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副局長兼任,幹事二人由本府衛生局人員兼
    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業務。

五、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另每年召開二次工作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及二位
    專家出席。

六、本會會議之決議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及所屬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
    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本會委員以外之專家或本府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七、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送相關機關、機構、團體辦理。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業務單位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九、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
    出席費或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