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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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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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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依本辦法授權使用之著作類別包括圖像、視聽及語文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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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授權使用著作者,應填具申請表 (如附件一),向本館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本館審查許可且申請人繳交使用費後,依許 可內容授權使用。 各項收費標準如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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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使用費: 一、宜蘭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 二、經本館專案核准者。 三、非營利團體或組織,以公益目的申請授權使用。 申請人為國內(外)博物館、美術館或圖書館,且與本館有 互惠關係者,得免繳部分或全部使用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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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使用本館授權之著作,應於作品上載明本館提供,若有原著作者亦應載明,並於完成二個月內繳交作品三份供本館存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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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人使用授權之著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館得隨時終止授權,已繳交之費用不予退還,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本館著作: 一、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實際使用情形與申請內容不符。 四、未經本館同意,擅自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五、未敘明著作來源或未適當標示者。 六、其他有損害本館權益之情事者。 申請人因前項規定情形致本館受損害者,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第三人侵害本館權益時,申請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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