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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新聞處理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新字第1000152072號 函
法規體系: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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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暨所屬機關為有效運用大眾傳播工具宣導政令,促進政府與民間之交流,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新聞處理,係指新聞發言人制度、輿情回報及蒐集、新聞稿處理、召開記者會、新聞危機處理、災害防救資訊的發布及處理其他與新聞有關的事件。

三、新聞發布的方式:

() 書面發布:如新聞稿、書面資料、公告、影帶、網際網路(如臉書)、簡訊等。

() 口頭發布:如記者會宣布、新聞答詢、電話受訪等。

四、本府新聞發言人制度之設立,視事件之性質、各界之反映及適時之需要,分三層合併或提升層級發言。

五、本規定所稱新聞發言人,係指由本府任命或指定之新聞發布人員。

六、本規定所稱新聞聯絡人,係指本府各處局設立的新聞及公共關係協調員,第二層新聞聯絡人,由副處長、技正或專員擔任,第一層新聞聯絡人,由新聞科科長擔任。

七、本府新聞發言人,其分層負責事項如下:

()第三層發言人:由各處局科長擔任,就該科主管業務或其單位主管指定相關議題等事項進行發言。

()第二層發言人:由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機關首長擔任,就其跨單位業務或其長官指定相關議題等事項進行發言,並得授權其指定人員發言。

()第一層發言人:由副縣長擔任,就跨單位業務、重大政策發布、新聞危機事件、敏感性議題、災害事件及公眾關注之重大事件或縣長指定的相關議題等事項進行發言,並得授權其指定人員發言。

()消費者保護事件發言人,原則上由各處局第二層發言人擔任之,重大消費者保護事件,則由消費者保護官擔任,必要時,提高至第一層。

八、新聞發言之原則及配合事項:        

()本府對外發言,一律由新聞發言人統一對外說明。

()發言應主動掌握議題之發布時效及突發、重大事件之宣導時機,透過媒體管道以適時發布新聞。

()本府三層發言人制度,應考量新聞先後、繁簡、輕重、緩急等屬性分層發言,必要時提升層級作更深入、廣泛或更正之發言。

()面對媒體發言,文字內容及遣詞應注意精確,避免不當文字之誘導,排除無心之發言,引發誤解之狀況。

()發言時,應主動發表本府的主張及立場,澄清個別事項,應就媒體關注的問題,作出適時的回應。

()遇專業性新聞議題,應先行取得正確資訊後再行發言。

()接受採訪時,如果對事情確實不了解或無法確定,應先告知媒體記者,事後立即查證並告知。

()新聞發言人對外進行發言時,各機關(單位)應就其發言內容即時提供完整的資訊給新聞聯絡人彙整,並考量本府的立場,統一口徑,以供發布。各機關相關人員亦應在場,適時就相關業務作說明。

()第二、三層新聞發言人接受採訪完畢後,應由該處局的新聞聯絡人整理媒體記者所問的問題與發言內容,通知秘書處新聞科,並應查看當日(電子媒體)、隔天(平面媒體)媒體,如有明顯錯誤、偏頗或其他損及本府形象之報導,立即回報長官,進行新聞危機處理,新聞事件結束,並應將相關新聞資料與剪報紀錄保留供日後參考。

()第二、三層新聞發言人接受採訪,發現採訪內容涉及其他處局主管業務時,應即時通報該處局首長或科長,以利提前準備受訪資料。

(十一)第二、三層新聞發言人接受採訪完畢後,若受訪內容係屬正面新聞者,應統一對外新聞稿,以爭取媒體曝光機會。

(十二)新聞發言人應隨時保持手機暢通狀態,以利對外即時發言。

(十三)新聞發言人接受採訪時,非屬本府主管之業務,對外進行發言,仍應站在協助縣民的公益角度為之,並持續掌握主管業務機關的後續辦理情形。

九、新聞聯絡人(第一層)負責及注意事項:

()負責整合各處局間所提供的受訪資料,送交第一層新聞發言人參考。

()負責每日查看當日(電子媒體)、隔天(平面媒體)媒體。

()事前輿情蒐集

()應隨時保持手機暢通狀態。

十、新聞聯絡人(第二層)負責及注意事項:

()負責就媒體提出的問題,盡快取得處局主管的回應;跟進媒體的採訪要求,安排合適層級的主管接受採訪。

()負責整合各科間所提供的受訪資料,送交該處局新聞發言人參考。

()若涉及政策細節,如數據及其他資料性文件,需要時間進行溝通、收集資料,而未能即時提供資料或安排受訪,應先告知媒體記者,不要讓其一直等待。

()負責整理媒體記者所問的問題與發言內容,通知秘書處新聞科。

()負責每日查看當日(電子媒體)、隔天(平面媒體)媒體。

()事前輿情回報秘書處新聞科

()應隨時保持手機暢通狀態。

十一、輿情回報、蒐集及剪報:

()事前輿情蒐集,由第一層新聞聯絡人擔任,並應即時通報上級長官。

   ()事前各處局輿情回報,由第二層新聞聯絡人擔任,並應即時通報上級長官及秘書處新聞科。

()每日輿情剪報由秘書處新聞科負責,並於當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提供第一層發言人參考。必要時,得通知相關業務主管機關人員列席說明。

()各處局應每日檢視平面媒體有無負面報導,若有負面報導,應主動於上午八時三十分以前,向第一層發言人說明。

()有關剪報內容,涉有各相關處局後續待辦事項,並經秘書長以上長官批示者,由秘書處新聞科列管。必要時,提報至縣務會議檢討。

()各處局應將相關新聞資料與剪報紀錄保留,供日後作為新聞曝光評比之參考。

十二、新聞稿處理:當有活動、業務訊息需公布時,應將資料蒐集齊全,掌握新聞性兼顧時效與深度清晰簡潔、段落分明、使用短句、排版清爽,以利新聞發布。

()新聞稿寫作:

1.應依秘書處新聞科所定格式撰寫,且具有動人的標題、簡潔切要的內容、平易友善的敘述、高度可讀性,一般以一至二頁為原則,一頁為佳,必要時可以加入圖表,增加文稿的專業性,避免內容空洞、語意不清、誇大不實之措詞。

2.首段應在一百字以內交待清楚何事、何人、何時、何處、何物及如何等新聞要素。

3.主文三百至五百字,深入淺出,闡揚主旨。

4.結語一百字,簡潔有力,強調該新聞的意義與影響,或預告下階段活動。

5.新聞稿頭應留註新聞聯絡人、發言人姓名及行動電話。

6.新聞稿完成,於請權責主管核稿之前,應自行校對一遍,避免錯別字或語意不連貫,所述內容應先行查實無誤。

()新聞稿定稿:

1.新聞發布應經主管核定後再發布,降低錯誤及不妥言論;例行性新聞發布為掌握時效,可先發後陳。

2.經核定之新聞稿,應加蓋發稿機關章戳,以確定新聞稿公信力。

()新聞稿發稿:

1.平日活動採訪的新聞稿,最遲應於活動前一日下午五時以前,影印紙本五份送至秘書處新聞科,並將內容相符新聞稿電子檔寄至秘書處新聞科電子信箱,同時一併上傳本府全球資訊網縣政新聞中心(以下稱發稿作業)。

2.平日活動採訪通知時間係於下午三時以後者,由秘書處新聞科先行將新聞稿發送給媒體記者,各相關處局並應於採訪結束後,儘速將相片、補充資料寄至新聞科電子信箱。

3.假日活動採訪的新聞稿,應於採訪日前最後一天上班日下午五時以前,完成發稿作業。

4.活動訊息預告的新聞稿,視活動性質而定,宜於活動前一定時間,完成發稿作業。

5.宣導訊息及不具時效性的新聞稿,得依發稿處局的作業時間,完成發稿作業。

6.未及或無法事先發送採訪通知之緊急事件的新聞稿,應於事件結束後,立即完成發稿作業(免送紙本),並告知秘書處新聞科,由其以簡訊通知媒體記者。

7.得事先發送採訪通知,惟採訪內容無法事先預知的新聞稿,應於採訪結束後,立即完成發稿作業。

()查閱媒體報導:

1. 留意當天電子媒體報導,及隔天各報報導。

2. 有明顯錯誤、偏頗或其他損及縣府形象之報導,應立即回報長官,進行新聞危機處理。

十三、整合發送採訪通知:                                 

()各處局應依秘書處新聞科所定格式撰寫採訪通知,秘書處新聞科將於採訪當天前一日,以電子郵件通知媒體,採訪行程若有縣長參加者,將另以手機簡訊通知媒體。

()各處局發送採訪通知,應於採訪時間前一週(不包括採訪當天),將電子檔寄至秘書處新聞科電子信箱,以利有效運用媒體資源,宣導縣政。若遇有重大、緊急且事先無法預知的事件者,不在此限。

()如發生各處局間之平日採訪時間相同或相差在一小時內,且地點同在溪北或溪南地區者,將以有縣長參加的採訪通知優先發送,沒有縣長參加的採訪通知,該處局應微調採訪時間或改發新聞稿。若各處局間的採訪通知皆無縣長參加,則以發送時間在前的採訪通知優先發送,發送時間在後的處局,應微調採訪時間或改發新聞稿。

()如發生各處局間之假日採訪時間相同或相差在二小時內,將以有縣長參加的採訪通知優先發送,沒有縣長參加的採訪通知,該處局應調整採訪時間或改發新聞稿。若各處局間的採訪通知皆無縣長參加,則以發送時間在前的採訪通知優先發送,發送時間在後的處局,應調整採訪時間或改發新聞稿。

()若遇有緊急、突發或事先無法預知的事件,該處局得以電話直接告知秘書處新聞科,以手機簡訊通知媒體,並應預留媒體記者到場至少一小時的時間。

()若遇有行前採訪地點需保密的事件,該處局得以電話直接告知秘書處新聞科,以手機簡訊通知媒體記者集體出發之時間及地點,並應備妥媒體記者需搭乘之車輛。若部分媒體記者欲自行前往,則該處局應與該記者約在前往目的地的必經之點會合,以利集體行動。

十四、記者會召開:

()縣長記者時間【例行性記者會】:

1.由秘書處新聞科召開,時間原則上為每週二上午十一時假第二會議室。

2.各處局若欲使用縣長記者時間,應以非例行性業務為主,其主題的內容若涉及政策性議題時,應注意是否已成熟且具體可行。若無涉政策性議題時,仍以非活動性質為宜。記者會主題並得由縣長室指定之。

3.各處局若欲使用縣長記者時間,應於前一週星期三下午五時以前,將記者會主題告知秘書處新聞科,經呈送縣長室確認通過後,於星期五下午五時以前,將相關記者會資料送至秘書處新聞科轉送縣長室;未獲通過者,得以發布新聞稿之方式辦理。

4.預定使用縣長記者時間或受指定之處局,其首長應於記者時間召開前,事先向縣長報告說明。

5.縣長記者時間的出席處局,應現場備妥新聞稿二十份,若有需要,並應於事後將補充相關資料,寄至秘書處新聞科。

6.縣長記者時間召開時,必要時,相關處局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應列席之。記者會結束後,並應提供新聞稿或補充資料至秘書處新聞科。

 ()非例行性記者會:

1.確認記者會主題:如有需要,秘書處新聞科得召開會議,就各處局提出的記者會主題和相關資料,提供意見或建議。

2.前置準備作業:主題確認後,各處局即應著手記者會當天的業務分工,包括會場佈置、道具與器材準備、資料準備、餐點購買(視需要而定)和聯絡來賓、簽到等工作分配。

3.發送採訪通知:

1)製作新聞採訪通知單發各媒體。各處局新聞聯絡人應於記者會前一天和主跑地區記者聯繫,邀請記者參加。

2)採訪通知單,請把握簡、明、扼、要等原則,重點在吸引、提高記者參與意願,但也應留意對內容作適度保留。

4.準備新聞資料和餐點、紀念品:

1)新聞資料至少應包括新聞稿和詳細的背景資料。影印份數約二十份,於會場中分送。

2)餐點和飲料以簡單為原則,紀念品則並非絕對必要。

5.登記長官行程與邀請貴賓:

1)記者會原則上由各處局一級主管出席,相關科長、承辦人員亦應到場。

2)若記者會之主題內容或展演方式具有強烈新聞價值和新聞畫面,建議登記為縣長行程,增加媒體曝光率。

3)由各處局邀請之來賓,必須列註來賓之姓名、機關、職稱及聯絡方式。記者會前應確認來賓人數和出席狀況,提供記者會主持人知悉。

6.先行提供資料交予秘書處新聞科:

記者會資料(新聞稿及補充資料)送交時間最遲為記者會前一天下午五點以前,若記者會有特殊程序安排,並應先行與秘書處新聞科溝通。

7.佈置記者會場:於記者會前一小時佈置完成,包括會場背板設置或海報之懸掛,以及資料、餐點、所需設備或道具等之配置。如有特殊程序安排應進行事前演練。

8.簽到與發放資料:

1)各處局設置接待人員負責簽到、發放資料和安排座位及引領來賓、媒體記者入座。

2)簽到結果於記者會開始前送主持人,以便介紹與會來賓。

3)於記者會正式開始前,可由秘書處新聞科人員引介各處局主管和媒體記者認識。

9.開場與主持人引言:

1)由主持人開場,介紹該場記者會主辦處局及主題。

2)由主持人介紹來賓,並對該記者會背景、主題作引言。

10.主題報告或展演:

1)由各處局一級主管或來賓報告、展演,時間以十五分鐘為原則。

2)報告人或展演者請注意時間和程序掌控,並依現場氣氛作即時反應。

11.提問與答詢:

1)由主持人徵詢提問者,並向來賓和在場人員說明提問記者的媒體名稱和姓名。

2)答詢要切中問題重點,表現出誠懇、積極、親切態度。

12.結束記者會:

1)確定已無詢問者,即結束提問與答詢程序。

2)各處局主管宜於記者會後與媒體記者進行進一步互動或細節說明。如有補充資料,務必加以記錄並在會後儘速提供。

13.輿情分析與檢討:

1)記者會後,應查看當日(電子媒體)、隔天(平面媒體)媒體對記者會議題的報導及呈現效果,以掌握公眾和輿論反應,作為日後業務推動參考。

2)若媒體對該新聞主題有誤解之處,應及時回報長官,以及時主動向媒體補充說明。

3)事後召開內部會議,檢視事件過程缺失,提出有效解決方法,累積經驗,作為下次記者會的借鏡。

十五、新聞危機處理原則:

()新聞危機發生並通報:

1.秘書處新聞科針對各媒體有關縣政新聞報導進行輿情分析,如發現新聞危機事件,依其輕重緩急,採口頭、簡訊或書面方式立即通報各相關處局,並向縣長室呈報。

2.秘書處新聞科或各處局,若事先得知可能產生危機之事件或議題,應相互通報,預做準備因應。

3.各處局應就其主管業務事項,隨時注意媒體相關報導,並指定新聞聯絡人負責新聞監看。

()搜集資料並查證研判:

1.新聞危機來源如果發生在報章雜誌,應將原件影印;如果是電視報導,秘書處新聞科應通知主管處局,必要時應側錄或轉化為摘要報導稿,以供呈報長官及研商因應之道。

2.在呈報長官及進行新聞危機處理方案研商前,主管處局應就該報導之相關事件內情進行必要之查證及歷史背景、法條等之瞭解,並備妥資料,進行後續討論研判。

()召開新聞危機應變小組會議:

1.重大新聞危機事件由秘書處新聞科通報主管處局之首長,並呈報縣長室後,召開新聞危機應變小組會議。

2.危機應變小組會議,由副縣長或其指定秘書長主持,並由主管及相關權責處局、秘書處新聞科及其它相關人員共同參與,研商處理方式與處理方案。

()研商新聞危機處理方案:

1.重大新聞危機之處理方式與方案,經新聞危機應變小組會議研商確定後發布實施。

2.主管處局應草擬處理方式與方案、權責分工、彙整相關資料、新聞稿,秘書處新聞科得就媒體部份提供建議。

3.一般性的新聞危機事件,由主管處局與秘書處新聞科研商,提出預定處理新聞危機的構想和方向,並向長官報告。

4.視該危機報導之方式及媒體屬性,選擇適當之說明或澄清管道。

()新聞危機處理方式:視嚴重程度擇適當型式,包括

1.發布新聞:

1)澄清新聞稿:針對新聞危機適時提出澄清或說明,就事件本身被斷章取義或偏頗引用之論述,及遭誤解之處說明,表明事件原委、縣府立場、或處理原則。

2)緊急新聞說明稿:提供迅速正確完整的資訊供記者發布。

2..投書澄清:投書內容著重於說明原委,讓社會大眾全盤了解,或供媒體平衡報導及表達縣府之立場。

3.召開澄清說明記者會:

1)召開記者會前需先備妥相關資料。

2)備妥當日要發布之澄清新聞稿。

3)主管處局聯繫場地,準備簡單的餐點與飲料。

4)秘書處新聞科協助聯繫與接待媒體。

4.電話向媒體說明:電話向媒體說明,以達媒體作後續平衡報導之目的。

5.其他任何可行方式處理:透過專業人士做補助說明或做見證、邀請記者至現場了解、提供輔助資料給媒體...等。

6.查詢媒體報導判斷危機是否消失:

1)進行危機處理後,仍需繼續追蹤後續發展,遇有負面訊息仍需繼續處理。

2)針對新聞危機之後續消息,影印相關資料資集結成冊外,並隨時注意事件之發展情形,直到危機結束。

十六、災害防救新聞處理原則: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前:

1.秘書處新聞科應檢視所有媒體記者通訊錄及電子郵件網址並建立有線電視業者聯絡窗口及傳真電話,正確掌握跑馬燈訊息露出。

2.秘書處新聞科應隨時與消防局保持聯繫,掌握最新動態。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

1.若有必要,人事處應即時研判停止上班上課的地區及時間,經呈報長官後,將書面文件移送新聞科,以利對外發布新聞。

2.秘書處新聞科對外負責以簡訊通知媒體、發布跑馬燈、發布新聞稿、召開記者會等方式發布訊息。

3.本府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機關(單位)應即時統一彙整災情資料及其他相關訊息提供給新聞科,以利媒體掌握最新災情。

()災害應變中心撤除:秘書處新聞科以簡訊、跑馬燈訊息及發布新聞稿通知媒體,通知民眾災害警戒已解除。

十七、各處局違反本規定,致影響民眾權利或本府形象者,由秘書處會同人事處簽辦議處。

十八、本規定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