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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齊一工作服裝採購作業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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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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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單位(機關)執行中央補助計劃案,如得製作工作服裝,應按中央補助機關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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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單位(機關)採購之工作服裝,以配合活動設計有統一識別標幟之T恤為主,並應以實際執行人員為發放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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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服裝之採購應實際購置,不得以代金或購買禮券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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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單位(機關)辦理大型活動計畫案,製作背心或夾克等制式服裝,由秘書處與媒宣小組設計訂定統一標準樣式供各單位(機關)遵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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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單位(機關)執行業務有採購工作服裝之必要者,應敘明工作內容、對象、地點,並符合本府標幟規範專案簽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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