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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老障字第1050144972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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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工作,依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立宜蘭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1、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2、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3、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秘
    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
    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任
    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委
    員名額分配,其中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單一性別亦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主任委員派兼。
五、本小組每半年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時
    ,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
    得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得列計出席人數。
    本小組開會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團體參考或辦理。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列席,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
    處理事宜時,並得邀請申請人與相關機構、團體列席。
九、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
    定支給出席費。
十、本小組下另增設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諮詢小組及推動輔導小組。
    諮詢小組成員由秘書長、社會處、衛生局、教育處、勞工處、建設處、工
    務處、財政處、主計處等單位主管擔任;另推動輔導小組成員五至七人由
    本府就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聘兼。
十一、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諮詢小組任務如下:
1.整合規劃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相關局(處)合作機制與溝通平台。
2.協調推動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工作所需之相關資源與福利服務。
3.定期向本小組報告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工作所需之資源與福利運作概
  況。
十二、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推動輔導小組任務如下:
1.每年定期召開小組會議,整合規劃、諮詢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工作相關
  事宜。
2.協調推動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工作相關事宜。
3.定期向本小組報告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工作執行概況。
十三、本要點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社會處預算項下支應。
十四、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