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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為簡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之建築管理,特依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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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宜蘭縣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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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前條地區非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之審查,得以高中(職)以上建築、土木相關科系畢業,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並經依法任用者為審查人員,不受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學歷、考試資格及工程經驗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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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第二條所規定之地區,非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仍應依內政部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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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