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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治安會報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警刑一字第1001103075號 函
法規體系: 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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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維護社會治安與公共安全,研議抗制犯罪與消弭公共危安對策,加強督導與管考,特設宜蘭縣政府治安會報(以下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治安維護部分:
 1.治安政策及重大措施之協調、聯繫及規劃事項。
 2.治安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事項。
 3.其他有關社會治安工作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二)公共安全維護部分:
 1.審議、協調本府所屬各機關所提「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各子方
   案具體執行計畫。
 2.協調、研議、推動縣長交議事項及各子方案執行計畫之實施要
   領、聯繫配合、教育宣導等工作。
 3.其他有關公共安全工作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秘書長兼任,組織成員如下:
(一)民政處處長。
(二)建設處處長。
(三)工務處處長。
(四)工商旅遊處處長。
(五)教育處處長。        
(六)農業處處長。
(七)社會處處長。
(八)秘書處處長。
(九)計畫處處長。
(十)勞工處處長。
(十一)衛生局局長。
(十二)消防局局長。
(十三)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四)警察局局長。
本會報召開時,須分別提報社會治安及公共安全兩大議題,且除警察局副局長、各分局長及相關科室(隊)主管(行政科、外事科、保安民防科、交通隊、少年隊、婦幼隊、刑警大隊)均應列席外,涉及公共安全部分,建設處(使用管理科)、工商旅遊處(工商科)及消防局(災害預防科)等科(室)主管亦均應列席,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中央政府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等相關機關首長或專家、學者列席。
四、本會報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五、本會報置執行長一人,由警察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六、本會報得視業務需要,納編相關局(處)人員成立工作小組;幕僚作業,由警察局辦理。
七、本會報得依召集人指示或經主辦(局)處簽陳召集人核准後,設置跨局(處)協調平臺,裁撤時,亦同。
前項所定跨局(處)協調平台,應比照本會報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辦局(處)主管主持。
八、本會報召開前,應辦理下列幕僚作業:
(一)幕僚工作會議:蒐整治安與公共安全議題,由執行長召集相關局(處)業務主管進行研議。
(二)協調會議:會報內容涉有跨局(處)權責時,執行長得於會前邀請各相關局(處)副首長與業務主管進行協調及文稿審議。
九、本會報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