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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辦理「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之獎懲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老障字第1040048652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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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各義務採購單位,依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採購,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一○二條訂定本基準。
二、適用對象:
本府各單位、所屬機關及各級學校辦理採購業務之承辦人、業務承辦人及直屬主管。
三、獎懲標準:
依據各義務採購單位報本府資料,由本府社會處彙報轉陳衛福部核定結果,並依據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
(一)獎勵類別:
1.連續兩年採購比例達百分之十者,給予承辦人嘉獎乙次。
2.連續三年(含)以上採購比例達百分之十者,給予承辦人嘉獎貳次及主管一人嘉獎乙次。
(二)懲處類別:
1.該年度採購比例未達百分之五者,給予承辦人申誡乙次,需參與相關研習,提出改善計畫,據以辦理。
2.連續兩年採購比例未達百分之五者,給予承辦人申誡貳次,需參與相關研習,提出改善計畫,據以辦理。。
3.連續三年(含)以上未達採購比例達百分之五者,給予承辦人記過乙次及主管一人申誡乙次,主管與承辦人皆需參與相關研習,提出改善計畫,據以辦理。
四、獎懲例外情形:
採購比例未達法定比例,經衛福部核定有正當理由者(或天災等因素),則不列入辦理獎懲或懲處。

五、本基準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