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老障字第1000046465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之業務推動有所依循,依據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補助期間:
每年上半年度一月至六月;下半年度七月至十二月。
三、補助標準:
依據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計算。
四、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及領據。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五)投保單位、勞(健)保局開立自付保險費繳納證明或金融機構繳款
收據正本。
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予補助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補助;如有溢領,應繳回溢領之補助金額:
()申請人死亡。
()戶籍遷出本縣。
()有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十條所定之情形之。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