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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之業務推動有所依循,依據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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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補助期間: 每年上半年度一月至六月;下半年度七月至十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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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標準: 依據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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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及領據。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五)投保單位、勞(健)保局開立自付保險費繳納證明或金融機構繳款收據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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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予補助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補助;如有溢領,應繳回溢領之補助金額: (一)申請人死亡。 (二)戶籍遷出本縣。 (三)有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十條所定之情形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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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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