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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力量,推展軍人
服務工作,共同促進軍民關係,提升軍民士氣,爰依宜蘭
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
意事項第二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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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宜蘭縣軍人服務站或本縣依法登記立
案之民間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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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原則與標準:
(一)依據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
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辦理。
(二)每一受補(捐)助團體,其補(捐)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
三十萬元為原則。但單一資本門申請時,與已核定補
助金額合計或單一資本門案件超過三十萬元,不在此
限。
(三)前款但書之受補(捐)助團體該年度不得再申請補助。
但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專案核准辦理者,不在此限
。
(四)活動內容應以辦理軍民服務工作及後備軍人權益服務
事項。
(五)補助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宜蘭縣軍人服務站辦理縣內
軍事單位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敬軍活動經費,每
次新臺幣十五萬元整,並得視辦理方式、地點或活動
內容調整補助經費。
(六)為提高資源配置之效益及公益性,基層建設建議事項
補助性質以資本門及非屬活動性質之非消耗性物品為
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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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與審核程序:
(一)於活動執行前提出活動計畫、經費概算表向本府申請
。
(二)受補助登記立案民間團體或協會,應檢附核准立案之
佐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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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核銷:經核准受補助之團體,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
內備齊領據及下列資料二份送本府撥款;受補助之團體應
自行保管各項憑證資料,並裝訂成冊妥存,俾供本府及審
計機關隨時查核。
(一)切結書。
(二)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
(三)所有補助機關(單位)之經費分攤表。
(四)活動照片。
(五)成果報告書。
(六)領據。
(七)原始憑證正本。(如係全額補助或部分補助經費者,
應檢附原始支出憑證;受部分補助經費者之自籌憑證
資料應自行保管,並裝訂成冊妥存,俾供本府及審計
機關隨時查核。)
(八)其他個案要求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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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督導與考核:
(一)接受補助之單位應確實依計畫執行,計畫未執行或支
出不當,經查明屬實者,依規定繳回。
(二)本府對接受經費補助之單位,得以書面審查或派員實地
了解辦理情形並與予考核。
(三)活動計畫經本府核定補助後,日期及內容如有變更,應
於活動前報本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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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項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