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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及績優人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00093612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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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同仁士氣,發揮工作潛能,提升行政
  效能及服務品質,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及第
  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令任用、派用、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於推薦機關服
  務滿三年以上,且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或績優人員者
  為原則。
三、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
 (一)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二)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三)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升公務人員形象。
 (四)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度優
    良。
 (五)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六)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七)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八)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四、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縣績優人員: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經
         評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採行
         確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團體績效評比結果,達成目標且表現優良。
   (七)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五、遴薦為績優人員者,公務人員需最近三年考績均列甲等,約聘僱人員
   需最近三年未曾列入年終服務考核應改善人員,且最近三年未受刑事
  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六、本縣表揚之績優人員,每年以不超過二十五名為原則。

七、績優人員依其具體優良事蹟,擇優遴選為當年度本縣模範公務人員,
  名額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
  表會之現有職員總人數而定,總人數滿一千人者,得選拔三人;其後
  每滿一千人,得增加選拔一人;尾數未滿一千人者不計。

八、本縣模範公務人員及績優人員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每一機關(單位)學校得遴薦績優人員一人,編制員額每滿五十
    人得增加一人,並於每年一月底前,由各機關(單位)學校檢具
    推薦表、績優事蹟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本府核辦。推薦表及績
    優事蹟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二)為確實達到激勵士氣之目的,應優先遴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
 (三)各機關(單位)學校遴薦之績優人員,由本府人事處初審後,提
    報本府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審議及選拔,並依具體事蹟,擇優列
    為當年度本縣模範公務人員,陳請縣長核定。
 (四)當選本縣模範公務人員者,陳請縣長擇優遴薦一人參加行政院模
    範公務人員選拔。

九、獲選之本縣模範公務人員頒給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三萬元,給予公
  假五日,並刊登本府公報;績優人員頒給獎狀乙幀及新臺幣五千元等
  值之禮券或提貨券。
  前項所定公假五日,應於核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十、本縣模範公務人員,經遴薦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如經核定
  為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應繳回本府核頒之三萬元獎金,且公假五日
  應併入行政院核給公假五日計算。

十一、各機關學校對所遴薦人員,於本府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
      件發生,應隨時通知本府;如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通
      知本府廢止其推薦。
十二、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績優人員者,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除撤銷
   其資格,並追討領受之獎(座)狀、獎金(含禮券或提貨券)或其
   價額,尚未實施之公假註銷,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十三、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及績優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
      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