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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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各單位指定之個 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人員,應依本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個人資 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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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個人資料檔案應建立管理制度,分級分類管理,並針對接觸人員建立 安全管理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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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為強化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之存取安全,防止非法授權存取,維
護個人資料之隱私性,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制度,由安全
稽核小組定期查考。
前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之運作組織、稽核頻率及稽核所應注意
之相關事項,依宜蘭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
業規定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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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各單位如有個人資料檔案遭人惡意破壞毀損、作業不慎等危安事
件,或有駭客攻擊等非法入侵情事,如屬以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
理之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應進行緊急因應措施,並迅速通報本會。
如屬自動化機器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應依本府年度資
訊安全演練計畫迅速通報至本府資通安全處理小組之資安聯絡人員
上網通報至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緊急應變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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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工作,除本規範外,並應符合行政院及本府訂 定之相關資訊作業安全與機密維護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