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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慰助蘇澳鎮於梅姬颱風期間因豪雨成災而 受有損害之自營店家,使其獲得適切救助,以紓解經商困頓,特訂定本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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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慰助對象為蘇澳鎮內自營店家因梅姬颱風期間,淹水達五十公分以 上,致財物損失影響其經商。但於騎樓設攤之攤販除外。 一自營店家以單一門牌為認定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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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之自營店家係指已辦理商業登記、或有營業稅證明、或經公所 查證有經營事實之獨資或合夥店家。但已領有淹水或土石流災害補助者不 得重複慰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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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慰助金發給期程: 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一百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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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災之自營店家應備齊下列資料,經公所審查符合慰助規定者,造冊報本 府撥款: (一)申請書。 (二)受災現址營業現場照片。 (三)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影本。 (四)本府核准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稅證明或自行營業切結書。 (五)其他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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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於本要點規定之自營店家,慰助金發給金額比照宜蘭縣天然災害救助金 核發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每戶發給新台幣二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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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來源: 由社會救助金專戶(民間捐款指定一○二一水災受災戶)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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