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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中低收入戶老人及低收入戶居家安全,補助改善其現住自有房屋設施、設備,落實照顧老人及低收入戶福利政策。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暨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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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設籍於本縣,且現住自有房屋之設施、設備,不堪使用需修繕或改善住宅安全輔助器具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ㄧ,得申請補助: 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二、具有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 前項申請人居住公有宿舍、租賃房屋、安養護 機構及違章建築者,應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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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現住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自有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但情形特 殊,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鄉(鎮、市)公所初審後,報請本府複核,必要時得由本府派員實地查證,確實有不堪使用且須修繕之情事,核准其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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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條 本辦法補助審核原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七十歲以上、獨居及失能長者優先辦理。 二、按每戶修繕內容核實核定,每年每戶最高補 助十萬元整,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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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另定實施計畫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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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