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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中低收入戶老人及低收入戶住宅設施設備修繕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90190294B號令發布
法規體系: 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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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中低收入戶老人及低收入戶居家安全,補助改善其現住自有房屋設施、設備,落實照顧老人及低收入戶福利政策。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暨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設籍於本縣,且現住自有房屋之設施、設備,不堪使用需修繕或改善住宅安全輔助器具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ㄧ,得申請補助:

  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二、具有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

             前項申請人居住公有宿舍、租賃房屋、安養護
         機構及違
章建築者,應不予補助。

 

第 三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現住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自有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但情形特
 殊,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鄉(鎮、市)公所初審後,報請本府複核,必要時得由本府派員實地查證,確實有不堪使用且須修繕之情事,核准其補助。

第四 條    本辦法補助審核原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七十歲以上、獨居及失能長者優先辦理。

二、按每戶修繕內容核實核定,每年每戶最高補
   助十萬元整,三
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第五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另定實施計畫辦理。
第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