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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社區守望相助業務推行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區合字第1090158362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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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縣內各鄉(鎮、市)社區發展協會進行守望相助工作,協助維
    護地方治安,建立社區守望相助業務推動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守望相助隊: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經本府立案之各鄉(鎮、市)社區發展協會所設立之守望相助隊。
      2.經本府核定從事守望相助業務之人民團體。
    (二)守望相助隊員:指經本府警察局或所屬分局審查符合任用資格並實際從事守望相助隊工作
        之人員。

三、社區發展協會設立守望相助隊之程序如下:
    (一)理事會依章程規定,擬訂守望相助隊組織簡則,召開二次籌備會,並將會議紀錄報請鄉
        (鎮、市)公所備查。
    (二)召開守望相助隊成立大會。
    (三)檢具成立大會會議紀錄、巡守路線圖、隊員名冊、鄉(鎮、市)公所備查公文及守望相助
        隊組織簡則等文件,報請當地鄉(鎮、市)公所轉本府備查。

四、年滿二十歲未滿七十歲且無下列情事者,經本府警察局或所屬分局審查通過並報本府備查者,
    得加入守望相助隊:
    (一)受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三)因案被通緝逾二個月,未撤銷通緝。
    (四)假藉職務名義,意圖敲詐、勒索、詐欺、侵占、恐嚇,影響聲譽,經查屬實或提起公訴。
    (五)因妨礙安寧秩序、善良風俗或妨礙公務,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有案。
    (六)經營或從事與色情有關之職業,或開設、參與經營賭場,或擔任賭場保鑣或其他非法、不
        正當行業,經查屬實。
    (七)誹謗長官、破壞團結,情節重大或言行故意損害民防團隊形象,經查屬實。
    (八)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訓練、演習、服勤或支援社區守望相助工作。
    (九)因痼疾或重病不堪勝任社區守望相助工作。
    (十)其他有風評不佳,經檢舉後查有具體事證,不適任守望相助工作。
    (十一)經本府認定,明顯不符任用資格。
    守望相助隊應將隊員基本資料造冊送交當地鄉(鎮、市)公所,由各該公所徵得各隊員同意後,
    函請警察機關進行素行查核,相關資料並應陳報本府備查。
    守望相助隊隊員於服務期間內無第一項各款情事者,得服務至年滿七十五歲。但年滿七十歲以
    上者,限擔服隊部執勤工作。

五、守望相助隊長應依本府備查之守望相助隊員名冊,擬定隊員應執勤時數及排班表,報請鄉(鎮
    、市)公所轉轄區警察分局,經本府警察局或所屬分局審核實際從事守望相助業務者,並應副
    知本府,由本府統一辦理隊員意外傷害平安保險。
    前項保險之被保險人人數,由本府核定每年每隊最高補助人數上限,不足金額應由隊員或所屬
    運用單位自行負擔。

六、守望相助隊員對於地方治安之維護、刑事案件之協助偵辦及家庭暴力防治、兒童保護等有具體
    事蹟,堪為表率者,或服務年資達十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內實際擔服巡守工作累計達二百小時
    以上,為維護治安貢獻心力者,由各隊檢附相關資料報請轄區警察分局審核後,轉報本府警察
    局辦理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