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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1120034637號函
法規體系: 環保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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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整合因應氣候變遷事務,加速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單位)降低及管
    理溫室氣體排放,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落實環境正義及公正轉型,邁向二零五零年
    淨零排放目標,特設宜蘭縣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訂定因應氣候變遷及追求淨零排放之願景目標與策略。
    (二)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三)本府各機關(單位)推動因應氣候變遷相關工作督導、管考及執行成果審議。
    (四)配合中央部會因應氣候變遷政策推動,並協調相關執行事項。
    (五)研訂因應氣候變遷相關研究、補助或獎勵辦法。
    (六)其他有關因應氣候變遷事項審議及推動事宜。

三、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氣候治理,本府各機關(單位)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
    變遷調適,其權責事項及分工如附表,未明列事項由本會協調指定之。

四、本會置委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五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秘書
    長兼任;其餘內聘委員由下列機關(單位)首長、主管兼任、外聘委員由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保局)報請本府聘任之:
    (一)工商旅遊處。
    (二)建設處。
    (三)交通處。
    (四)水利資源處。
    (五)農業處。
    (六)教育處。
    (七)地政處。
    (八)民政處。
    (九)勞工處。
    (十)社會處。
    (十一)計畫處。
    (十二)消防局。
    (十三)衛生局。
    (十四)文化局。
    (十五)財政稅務局
    (十六)環境保護局。
    (十七)專家學者、企業界、青年及社會團體代表七人至十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或有不適當行為經本府解聘時,得
    補行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主管、專家學者,或公民團體代表列席或諮詢,並視實際需求
    進行工作會議或分組開會。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保局局長兼任,負責統籌本縣整體績效及縣府各項因應
    氣候變遷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業務,由環保局相關人員派兼之。

八、本府各相關機關(單位)應依權責辦理各項因應氣候變遷工作,並指派機關(單位)副
    主管兼任聯絡人,作為聯絡窗口。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各機關(單位)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