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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消民訓字第1090017700號函
法規體系: 消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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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宜蘭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互助會之職掌如下: 
    (一)福利互助金之籌集、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福利互助補助費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三、互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消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消防局副局長兼任,委員五人由下列機關(單位)人員兼任。  
    (一)宜蘭縣議會法制室。  
    (二)本府秘書處。  
    (三)本府財政稅務局。  
    (四)本府主計處。  
    (五)本府消防局。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
四、互助會設置下列各組: 
    (一)第一組:掌理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及一般行政有關事項,由消防局消防局民力運用及訓
                練科派員辦理。
    (二)第二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會計事項,由消防局會計室派員辦理。
    (三)第三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出納事項,由消防局行政科派員辦理。
五、互助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消防局秘書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人員兼任,承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組長三人及幹事三至五人,由消防局有關業務單
    位人員兼任,辦理經常事務。
    前項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互助會每年六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