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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宜蘭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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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助會之職掌如下:
(一)福利互助金之籌集、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福利互助補助費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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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消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消防局副局長兼任,委員五人由下列機關(單位)人員兼任。
(一)宜蘭縣議會法制室。
(二)本府秘書處。
(三)本府財政稅務局。
(四)本府主計處。
(五)本府消防局。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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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互助會設置下列各組:
(一)第一組:掌理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及一般行政有關事項,由消防局消防局民力運用及訓
練科派員辦理。
(二)第二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會計事項,由消防局會計室派員辦理。
(三)第三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出納事項,由消防局行政科派員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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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互助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消防局秘書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人員兼任,承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組長三人及幹事三至五人,由消防局有關業務單
位人員兼任,辦理經常事務。
前項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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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互助會每年六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