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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確規範本府職務宿舍設備、家具之提供 及管理事項,達到兼顧員工福利及撙節支出目的,參照行政院函頒宿舍管 理手冊第十三點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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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中央或其他機關補助款所購置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除補助事由另有 規定者,從其規定外,適用本原則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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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單房間職務宿舍設備及家具之種類與數量如附表;多房間職務宿舍設備及 家具之種類與數量比照單房間職務宿舍配置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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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單房間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由借用人所屬單位或宿舍管理單位視經費 狀況採購,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 借用人使用自行購置之設備或家具時,不得損壞宿舍構造及本府供應之設 備或家具。 借用人遷離宿舍時應將宿舍回復原狀。如有任何私人物品留置宿舍內者, 視為廢棄物,由本府全權處理,借用人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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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宿舍內各項設備及家具依行政院主計處頒布之財物標準分類所訂之使用年 限汰舊換新。未達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經管縣有財物管理規定報廢標準 之設備或家具,借用人不得要求汰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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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借用人對宿舍內設備及家具之保管及維護,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如因可歸責於借用人之事由,致設備、家具遺失或毀損者,應由借用人負 責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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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借用人自行購置設備,有改變原有水、電設施之必要時,應向宿舍管理單 位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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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宿舍登帳列管之設備及家具逾本原則規定之數量時,本府秘書處得予以 調配,借用人及所屬單位應配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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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借用人或所屬單位申請購置之設備或家具,逾第三點附表規定之數量時, 應專簽經縣長核示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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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借用人遷入及遷出宿舍時,借用人應配合本府秘書處辦理點交作業,借用 期間各項設備及家具維護,由各單位相關經費勻支。 本原則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