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慰助設籍本縣民眾車輛實際在梅姬颱風期 間於本縣轄區內因泡水所受之損失,特訂定本要點。 |
|
二、申請慰助者,須提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相關鄰里村長證明,或其他足 資證明車輛確於本縣轄區內因梅姬颱風而泡水之文件。 |
|
三、申請慰助者,除前點文件外,並應檢附行車執照影本(報廢或過戶登記書 詳列車主姓名及車牌號碼者可免附)、身分證明影本或公司營業登記證影 本及下列因車輛泡水致生重大損失之證明文件之一: (一)修車場開立車輛因泡水維修收據或發票正本(非維修車免附): 1.收據或發票應註明為車輛因泡水維修字樣,且須為依法登記之修車廠所 開立;以個人名義開立者,本府不受理。 2.申請慰助者如已將相關收據或發票申請辦理稅賦減免者,應於申請書加 註說明,俾利本府查詢。 (二)車輛報廢之證明文件。 (三)轉賣車輛之契約書、過戶等證明文件。 (四)經國稅局核發有關車輛因梅姬颱風減損價值之綜合所得稅核定災害損失 證明書等證明文件。 前項各款減損或滅失之價值,於汽車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於機車為新臺 幣二千元以上。 證明文件應為正本,出具影本者應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簽章。 |
|
四、申請人應於本要點發布後,即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車輛泡 水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各公所受理後經審核符合慰助規 定者,造冊送本府撥款發予申請人。 |
|
五、合於本要點規定之泡水汽車慰助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泡水機車為新臺 幣二千元。 |
|
|
|
|